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上 訴 人 順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汪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零肆拾參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捌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