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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上訴人
順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汪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0年7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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