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 原告
- 宏偉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媛 住同上
-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70,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8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