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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上訴人
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邱明宏
上訴人
陳傳男

(即被告) 歐陳秀蘭

      陳顏麗香

      陳思翰

      陳威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462號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兩造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即原告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壹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零叁佰伍拾玖元。上訴人即被告陳傳男、歐陳秀蘭、陳顏麗香、陳思翰、陳威豪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貳拾陸萬伍仟壹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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