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 原告
- 應發工程行即吳玉蘭
- 原告
- 百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承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玟岑律師
- 被告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吳陽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彬
- 被告
- 浤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祥羣
高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祥羣、高嘉宏為被告浤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浤喆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祥羣,因被告浤喆工程有限公司已於訴訟中廢止,並未申請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被告浤喆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變更為林祥羣、高嘉宏,為此依職權命其為被告浤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