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10號
- 上訴人
-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送達代收人
- 林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宏、陳劉育、鄭淳澤間99年度重訴字第5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208,2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3,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