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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辦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吳定亞

  • 當事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19號上 訴 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間99年度重訴字第519號給 付代辦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213,6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71, 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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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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