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辦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19號上 訴 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間99年度重訴字第519號給 付代辦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213,6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71, 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