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郭台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51號上 訴 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551 號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666,460元(計算式:請求撤銷之股權讓與標的即中影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966,646 股×每股10元=89,666,46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201,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