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 上訴人
-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台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551 號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666,460元(計算式:請求撤銷之股權讓與標的即中影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966,646 股×每股10元=89,666,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1,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