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貸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黃呈熹
- 當事人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24號原 告 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杰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被 告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釗 訴訟代理人 林秋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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