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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返還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原告
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杰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被告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釗
訴訟代理人
林秋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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