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英釗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4號請求返還貸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