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貸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莊英釗、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陳漢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2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4號請求返還貸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