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張維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 張維平 家家水電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振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趙素堅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張維平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伍萬玖仟伍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叁拾貳元;上訴人家家水電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壹萬零壹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