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51號上 訴 人 王銘銜即吉利發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5 萬5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萬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