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翁茂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59號上 訴 人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65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壹仟肆佰陸拾陸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柒仟肆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楊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