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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6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68號

原告
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豪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複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萍律師
被告
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呂家祥
即清算人
田經昊
被告
陳哲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詩敏律師
被告
TURBOCOMM.
被告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IM,JO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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