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68號原 告 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豪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複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萍律師 被 告 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呂家祥 田經昊 被 告 陳哲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鍾詩敏律師 被 告 TURBOCOMM.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IM,JO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