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7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森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6萬6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63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