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76號原 告 瑞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