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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賴淑芬
  •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 上訴人
    蔡慶福
  • 被上訴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上 訴 人 蔡慶福 被上訴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5,600元(計算式:4,107,800+4,107,800=8,215,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56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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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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