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賴淑芬
- 法定代理人章啟明
- 上訴人蔡慶福
- 被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上 訴 人 蔡慶福 被上訴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5,600元(計算式:4,107,800+4,107,800=8,215,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56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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