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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宣玉華

  • 當事人
    李鈺錫李苑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29號原   告 李鈺錫 李立柏 張爾真 兼法定代理 許馨方 人            之2. 原   告 李苑華 陳茂霖 賴麗仰 陳孫蘭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被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敬村 訴訟代理人 黃彥翔 何榮源律師 複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受告知人  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瀛 參 加 人 國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參 加 人 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參 加 人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林麗琦律師 洪慈翊律師 參 加 人 商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同上 參 加 人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瀛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受告知人  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參 加 人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參 加 人 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參 加 人 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平沼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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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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