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29號原 告 李鈺錫 李立柏 張爾真 兼法定代理 許馨方 人 之2. 原 告 李苑華 陳茂霖 賴麗仰 陳孫蘭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被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敬村 訴訟代理人 黃彥翔 何榮源律師 複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受告知人 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瀛 參 加 人 國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參 加 人 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參 加 人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林麗琦律師 洪慈翊律師 參 加 人 商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同上 參 加 人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瀛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受告知人 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參 加 人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參 加 人 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參 加 人 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平沼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