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 原告
- 李鈺錫
- 原告
- 李立柏
- 原告
- 張爾真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許馨方
- 原告
- 人 之2.
- 原告
- 李苑華
- 原告
- 陳茂霖
- 原告
- 賴麗仰
- 原告
- 陳孫蘭
- 原告
- 前列八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駱怡雯律師
- 被告
-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敬村
- 訴訟代理人
- 黃彥翔
- 訴訟代理人
- 何榮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啟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受告知人 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瀛
- 參加人
- 國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珠
- 參加人
- 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平沼
- 參加人
-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安
- 訴訟代理人
- 范清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慈翊律師
- 參加人
- 商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平沼 同上
- 參加人
-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瀛
- 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成翔律師
- 複代理人
- 受告知人 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元賓
- 參加人
-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元銘
- 參加人
- 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珠
- 參加人
- 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平沼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