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劉敬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29號上 訴 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敬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爾真、許馨方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38,442元,按起 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1:31.567計算,折合新臺幣35,937,198元(1,138,442×31.567=35,937,19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92,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