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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告
悅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幼英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告
高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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