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譚泰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31號上 訴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泰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731號調整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零貳拾陸萬貳仟玖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楊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