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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4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46號

原告
劉華蓉
原告
寶琦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劉華蓉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業富 (原名:王醒亞)
法定代理人
王登茂 (原名:王文生)
法定代理人
林福勇
法定代理人
葉文郎
被告
王明哲
被告
謝季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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