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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智瀚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宇峰

上列上訴人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智瀚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794 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肆萬伍仟伍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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