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森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智瀚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宇峰
上列上訴人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智瀚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794 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肆萬伍仟伍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