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29號
- 原告
- 新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根川一男
- 訴訟代理人
- 吳麒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宜臻律師
- 複代理人
- 潘則華律師
- 被告
-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阿涼
- 訴訟代理人
- 羅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