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4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辰紀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 年利率 │ 利息之計算 │ 違約金之計算 │ ├──┼──────┼────┼──────┼─────────────────────────┤ │ 1 │3,000,000元 │ 3.58% │99年6月20日 │自99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利率百分│ │ │ │ │起至清償日止│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 ├──┼──────┼────┼──────┼─────────────────────────┤ │ 2 │5,000,000元 │ 3.58% │99年5月29日 │自99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利率百分│ │ │ │ │起至清償日止│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 ├──┼──────┼────┼──────┼─────────────────────────┤ │ 3 │3,587,640元 │ │99年6月18日 │自99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利率百分│ │ │ │ 3.23% │起至清償日止│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