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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42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辰紀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 年利率 │ 利息之計算 │ 違約金之計算                                     │
├──┼──────┼────┼──────┼─────────────────────────┤
│ 1  │3,000,000元 │ 3.58%  │99年6月20日 │自99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利率百分│
│    │            │        │起至清償日止│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
├──┼──────┼────┼──────┼─────────────────────────┤
│ 2  │5,000,000元 │ 3.58%  │99年5月29日 │自99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利率百分│
│    │            │        │起至清償日止│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
├──┼──────┼────┼──────┼─────────────────────────┤
│ 3  │3,587,640元 │        │99年6月18日 │自99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利率百分│
│    │            │ 3.23%  │起至清償日止│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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