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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億286萬3,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4萬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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