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65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億286萬3,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4萬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