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65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 告 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琳義 被 告 葉姿伶 被 告 葉楊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84萬942元,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