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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0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黃柄縉吳佳樺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告
大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煌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被告
鄭鶴松
被告
陳捷陞
被告
陳仁展
被告
陳榮元
被告
陳捷盛
被告
陳敏聰
被告
陳婕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秋蓮
被告
陳根藤
被告
陳國富
被告
陳義博
被告
陳文哲
被告
陳奎龍
被告
陳嘉鴻
被告
陳璋麟
被告
陳德河
被告
陳金聰
被告
陳金隆
被告
陳金砂
上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柏均律師
被告
陳捷鑫
訴訟代理人
陳秀冬
被告
陳建任
被告
陳聯益
被告
陳煥昌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茂祥
被告
陳賜福
被告
陳進興
被告
陳捷楨
被告
陳奇達
被告
陳奇濬
被告
陳煥文
被告
陳克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被告
陳瑞裕

      陳茂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房份等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0年8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55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55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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