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0號
- 原告
- 大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銘煌
- 訴訟代理人
- 郭瓔滿律師
- 被告
- 鄭鶴松
- 被告
- 陳捷陞
- 被告
- 陳仁展
- 被告
- 陳榮元 住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
- 被告
- 陳捷盛
- 被告
- 陳敏聰
- 被告
- 陳婕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秋蓮
- 被告
- 陳根藤
- 被告
- 陳國富
- 被告
- 陳義博
- 被告
- 陳文哲
- 被告
- 陳奎龍
- 被告
- 陳嘉鴻
- 被告
- 陳璋麟
- 被告
- 陳德河
- 被告
- 陳金聰
- 被告
- 陳金隆
- 被告
- 陳金砂 住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
- 上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永昌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柏均律師
- 被告
- 陳捷鑫
- 訴訟代理人
- 陳秀冬
- 被告
- 陳建任 住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
- 被告
- 陳聯益
- 被告
- 陳煥昌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智剛律師
- 被告
- 陳茂祥 住桃園縣龜山鄉振興路
- 被告
- 陳賜福
- 被告
- 陳進興 住新北市中和區和平街5
- 被告
- 陳捷楨
- 被告
- 陳奇達
- 被告
- 陳奇濬
- 被告
- 陳煥文
- 被告
- 陳克明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慶鴻律師
- 被告
- 陳瑞裕
陳茂仁 住桃園縣龜山鄉振興路
葉陳淑粧(陳阿蕙之承受訴訟人)
陳百元(陳阿蕙之承受訴訟人)
陳慶峰(陳宜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慶誠(陳宜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慶祥(陳宜雄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葉陳淑粧、陳百元為被告陳阿蕙之承受訴訟人,由陳慶峰、陳慶誠、陳慶祥為被告陳宜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阿蕙於民國100年3月29日死亡、被告陳宜雄於100年4月24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47、48、118頁)。而陳阿蕙之繼承人為葉陳淑粧、陳百元,陳宜雄之繼承人則為陳慶峰、陳慶誠、陳慶祥、陳周阿素,此亦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足參(見本院卷㈤第114至117、124至126頁)。其中除訴外人陳周阿素因其為陳宜雄之配偶,對於陳宜雄之派下權利無繼承權而無從承受訴訟外,關於本件訴訟程序,自應由葉陳淑粧、陳百元為陳阿蕙之承受訴訟人,及由陳慶峰、陳慶誠、陳慶祥為陳宜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茲因葉陳淑粧、陳百元、陳慶峰、陳慶誠、陳慶祥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葉陳淑粧、陳百元為陳阿蕙之承受訴訟人,及由陳慶峰、陳慶誠、陳慶祥為陳宜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