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3號
- 原告
- 德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國星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英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美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矜婷律師
- 被告
-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烈
- 訴訟代理人
- 陳峰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簡勵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施汎泉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博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