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 告 德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星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林矜婷律師 被 告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施汎泉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