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訴訟代理人
- 李冠興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欣玉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堯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 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