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徐翊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6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項銓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96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億3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萬4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