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976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
被告
竹展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周振芳
被告
被告
許勝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貳拾伍萬柒仟零貳拾柒元,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授信約定書第22
      條、保證書第6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
      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竹展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竹展公司)於民國98年7月
      27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授信
      契約書,約定就被告竹展公司於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票據、借據、墊款、保證
      等債務及其他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以新臺幣(下同)33,000,000
      元為限額內,願與被告竹展公司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㈡嗣被告竹展公司、周振芳、許勝騏自98年8月23日起陸續
      簽發本票14筆向原告借款合計11,400,000元,約定利息按
      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2.5%機動計算(現為5.09%),倘
      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除本金部份按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
      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竹展公司至98年10月27日止
      日除為部分清償外,尚有10,257,027元及按上開約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擔連帶清償責任,爰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情。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
      書、授信約定書、本票、催告書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77條
      之23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