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76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訴訟代理人
- 王喬立
- 被告
- 竹展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周振芳
- 被告
- 人
- 被告
- 許勝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所載附表漏未附載,應予附載如附件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一項所載附表漏未附載,應予附載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附表。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