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品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吳定亞
  • 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

  • 被告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88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 訴訟代理人 吳淑玲 陳志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誠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品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如附表(一)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被告聲請裁定更正,自應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林淑卿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