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黃柄縉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王令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金字第11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 被 告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代理人 謝政曄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97年12月31日以97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列訴訟實施權授權人如附表應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柒仟叁佰壹拾貳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保護機構為維護公益,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證券事件,得由20人以證券投資人授與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起訴,為91年7月17日公布施行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 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原告依上開規定設立並經投資 人提出股票受損害投資人求償表,表明授與訴訟實施權,依前揭規定,原告對本件訴訟具實施訴訟之權能。 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詹彩虹,嗣於民國98年1月23日變更 為邱欽庭,此有原告所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復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 自應准許。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97年6月11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213,583,059元,於同年7月8日減縮聲 明為106,151,259元,再於同年12月26日擴張為106,300,859元,又因刑事庭僅將移送被告王令麟、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百夯股份有限公司(即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至本院,故原告再次變更聲明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以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其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變更部分則屬減縮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經韓嘉千等51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授與訴訟實施權,而得以自己名義為出售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媒體公司)股票受有損害之投資人提起訴訟。被告王令麟係東森集團總裁,實質掌控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國際)、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得易購公司)及被告百夯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夯公司。又關於原告對被告東森得易購公司、百夯公司之訴,業經本院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前述公司分別持有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之東森媒體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10%,均為該公司之大股東,王令麟於95年2月間實質掌控東森媒體公司53%之 股權。緣美商Carlyle Group(下稱凱雷集團)有意入主東 森媒體公司,遂於95年2月間指派唐子明與王令麟及其他大 股東議定將以每股32.5元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權,且為達足以實質掌控東森媒體公司經營權之股權數,提出東森媒體公司股東可出售總股權達67%以上之條件若成就,凱雷集團即有完成買賣交易之義務,且總購買股權比例越高,王令麟即可獲取凱雷公司回饋之利潤越多。嗣凱雷集團於95年3月9日先向王令麟等大股東簽署意向書,後於同年4月24日簽約購 買該等大股東所實質掌控的股權。此外凱雷集團並同意支付日後轉售東森媒體公司予他人時獲利總額之2%至5%,作為王令麟協助完成收購股份之代價。為此被告為求以低價向不知情之東森媒體公司小股東收購股權轉售賺取價差,先於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請撤銷公開發行,藉以免除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收購需向主管機關申報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等相關規範;復被告進而指示東森得易購公司、百夯公司董事長即訴外人林登裕、財務副總童家慶等人負責調度資金執行收購股權事宜,被告分於95年3月底及同年4月28日二次以東森得易購公司及百夯公司聯合具名向小股東發函,表示以每股低於32.5元之價格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份之信函,致韓嘉千等51名小股東在被告等蓄意隱匿下陷於錯誤,賣出其所持有之東森媒體公司股份,王令麟等人嗣於同年7月12 日再以每股32.5元之價格轉售予凱雷集團,獲得高額不法利益。被告明顯違反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之收購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之規定,應對誤信其低價收購通知之小股東賠償渠等所受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等,請求損害賠償。聲明:㈠被告應與東森得易購公司、百夯公司連帶給付附表所列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並由原告代為受領;㈡如不能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免供擔保為假執行,則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二、被告則以:被告非百夯公司或東森得易購公司之董事或負責人,縱其有撤銷東森媒體公開發行決議之行為或違反東森國際公司處分重大資產之揭露義務,但此等行為非基於百夯公司負責人地位執行職務之行為,原告復未舉證此屬王令麟之職務範圍,故原告請求被告王令麟與百夯公司、東森得易購公司連帶賠償其損害並無所據。另附表編號42號柯光益、44號方敏、45號葉淑瑩曾分別於95年4月至6月間出售東森媒體公司之股票與東森得易購公司,另否認編號51號劉火生為東森媒體公司之股東,渠等均未列於起訴書附表之投資人過戶名單中,此部分係不得向被告主張,另原告主張百夯公司於95 年7月12日轉售凱雷集團之股價為每股32.5元亦與刑事判決認定不符等語,資為抗辯。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林登裕、童家慶及訴外人陳秋綿三人於95年4月至7月間分任東森得易購公司、百夯公司之董事長、財務副總經理及會計副總經理,另訴外人邵正義為東森集團法務長,上開4 人刑事部份經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判決無罪 ,第二審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判決,仍判決三人無罪。另被告王令麟刑事部份第一審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第二審台灣 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判決,王令麟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而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所得其中新台幣8,807,328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 附表所列之投資人除42號柯光益、44號方敏、45號葉淑瑩及51號劉火生外,皆為東森多媒體公司之股東,並曾於95年4 月至6月間出售股票予東森得易購公司及百夯公司等情,為 兩造所不爭執,堪信此部分事實為真。 四、得心證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原 告主張被告明顯違反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之收購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之規定,應對誤信其低價收購通知之小股東賠償渠等所受損害,自應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故本件應審究之爭點厥為:㈠被告收購東森媒體公司小股東股權是否有侵害小股東權益,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㈡如被告應負擔賠償責任時,本件得求償之小股東及金額為何。現就本件之爭點析述如后: (一)被告收購東森媒體公司小股東股權,有以虛偽、詐欺、隱匿而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並侵害各小股東之權益: 按證券交易市場健全交易秩序建立,亟賴公司經營者遵守相關規範,尤其在客觀公司經營者與證券投資人間資訊極端不對等之情形下,若公司經營者選擇性提供相關訊息,使證券投資人無法獲得足夠判斷所需資訊,不惟有使無辜投資人受實質損害之可能,亦難期證券交易市場之公平與穩定,且由於證券公開發行之故,此等隱匿資訊所造成之危害亦既深且廣,此所以證券交易相關規範強制證券發行人應為一定資訊提供之目的,是證券發行人違反資訊強制公開之規範,固非必有謀取私利或其他不法目的,然以此等行為對證券交易秩序負面作用之強烈影響,即屬不能容許而應嚴予誡命禁止。是而,公開收購須以「同一價格」公開收購,且須交付公開說明書,公開所有公開收購之相關資訊。經查: ⒈凱雷集團如採公開收購方式,屆時凱雷集團欲以32.5元收購東森媒體公司股權,必為大眾所周知,且須以「同一價格」公開收購。然凱雷集團於95年3月9日先向王令麟等大股東簽署意向書,後於同年4月24日簽約購買該等大股東 所實質掌控的股權。此外凱雷集團並同意支付日後轉售東森媒體公司予他人時獲利總額之2%至5%,作為王令麟協助完成收購股份之代價。為此被告為求以低價向不知情之東森媒體公司小股東收購股權轉售賺取價差,先於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請撤銷公開發行,藉以免除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收購需向主管機關申報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等相關規範,致使資訊揭露不透明。被告方得按原先預定計劃,以低價向小股東收購東森媒體公司之股權,再高價售予凱雷集團。 ⒉被告實際掌控東森媒體公司約53%的股權,為東森媒體公司名譽董事長,又為東森國際公司負責人,竟故意隱瞞簽定東森媒體公司約53%的股權以32.5元售股意向書之重大訊息;致因資訊揭露不透明,使小股東處於資訊不對稱之被欺罔狀態;再參酌各小股東於刑事審理之證詞,因資訊揭露不透明,小股東未能即時取得東森媒體公司相關資訊及凱雷集團欲以每股32.5元收購之資訊,致陷於錯誤,而以每股20元之價格出售予被告王令麟所控制之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造成證券欺詐之不公平交易。⒊再審酌訴外人紀坤傑、黃鈺婷及童家慶、陳秋綿等人於刑事審理時亦以證人身分證述:以每股20元收購小股東股權,是王令麟召集會議,有林登裕、童家慶、邵正義、紀坤傑、黃鈺婷等人在場,會議規劃由紀坤傑與童家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洽談融資、額度及負責調度收購股權資金;由陳秋綿為收購總規劃負責人,包括人員安排、帳務處理、會計傳票,指示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會計部、財務部人員,依股務處提供之東森媒體公司股東名簿以電話及郵件通知東森媒體公司股東,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購物百貨公司願以每股20元購買股權;但未告知股東東森媒體公司將出售予外資,以及交易價格為每股32.5元等情節,是而被告明顯違反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之收購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之規定,應對誤信其低價收購通知之小股東賠償渠等所受損害,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等,請求損害賠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得求償之小股東及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賠償額為何部分: ⒈次按,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前條規定稅率代繳,並於代繳之次日,填具款書向國庫繳納之。代徵人應將每日成交證券之出賣人之姓名、住址、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單價、總價及代徵稅額等列具清單,於次日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其代繳稅款,並應掣給規定之收據;前條所稱之證券交易所得稅代徵人如左:三、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其代徵人為受讓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 第4條分有明文。被告辯稱附表編號42號柯光益、44號方 敏、45號葉淑瑩及51號劉火生非為東森媒體公司之股東,無非以檢察官之起訴書未列有上開四人姓名,而否認渠等為東森媒體公司之股東,或有出賣股票之行為。然查,編號42號柯光益業經查明其出售股份之事實,於刑事二審判決中列有紀錄,並有其活期儲蓄存款簿影本證明有為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及由東森媒體公司所寄發之92年度股東常會議事錄(見本院卷第124、125頁)。另編號44號方敏、45號葉淑瑩及51號劉火生則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8頁背面、第130頁背面),另編號44號方敏、45號葉淑瑩復提出東森媒體公司之股東會出席證明書其上載名股東戶號、持有股數等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9頁、第131頁)。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法無明文應以曾提出刑事告訴之被害人為限,縱認上開小股東即授權原告實施訴訟之人未列名於檢察官所列投資人過戶名單內,僅表示渠等未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而已,非得認為渠非為本件被害人。上開股東原告業已提出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股東戶號證明資料等文件為憑,自得認渠等確有出賣股份予東森得易購公司或百夯公司之事實,屬有權請求被告賠償之人。 ⒉復按,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違反第1項規定者, 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有明文。又按,關於證券投資人所受之損害額如何認定,證券交易法第20條未若同法第157條之1第2項就內線交易損害賠 償額計算方式為明文規定。國內證券交易市場每日交易價格設有漲跌比例限制,因跌停價受有限制,即便真實資訊揭露後,當日該股票之交易市價亦無法正確反應股票公平價格,準此,本院基於證券詐欺訴訟之被告非難性高,尚無限縮被告賠償範圍之必要,與其耗費勞力、時間、費用以財務理論去計算全然假設性且恐有爭議之真實價格,不如回歸傳統侵權行為乃填補損害之理論。經查: ⑴原告雖主張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2第2項,公開收購人侵害應賣人以同一價格參與收購之權利時,公開收購人應於最高收購價格與對應賣人公開收購價格之差額乘以應募股數之限額內,對應賣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王令麟違法撤銷東森媒體公司公開發行,故意剝削小股東分享溢價之權利,自應賠償小股東無法以同一價格分享溢價之損害,本件損害賠償計算應以凱雷集團的收購價格與原告授權人實際賣出價格的差額來計算,以符合損害填補之法理,計算式為「(凱雷集團最高收購價格每股32.5元-原告授權人實際出售價格)X原告授權人實際出售股數=所得請求賠償之數額」。然本件如非以撤銷公開發行之方式私下交易,凱雷集團於市場公開收購是否會以此價格收購,仍屬未知,是而仍應以東森媒體公司當時公平合理之價格為小股東之損害認定較為公允,原告之主張無以為採。 ⑵本院認倘若小股東未陷於錯誤,出售股權,嗣後凱雷集團收購股份時,其收購方式應依企業併購法為之,各小股東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公司以合併當時 公平合理之價格購買其股份時,小股東出售價格將為每股26元,故各小股東每股所失利益應為每股6元(計算式: 26-6=20) 。 ⒊綜上所述,於95年4月至6月間東森媒體公司各小股東將股份出售予被告所掌控之東森得易購及百夯公司,其遭受之損害金額合計為73,124,688元(計算式:6X12,187,448=12,187,448),授權原告起訴之各小股東可得請求賠償之 金額詳如附表所示,應由被告負責賠償。至原告逾此部分之主張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被告告明顯違反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之收購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之規定,應對誤信其低價收購通知之小股東賠償渠等所受損害,原告經韓嘉千等51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授與訴訟實施權,自得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列之金額及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至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與駁回。 六、又保護機構依第28條規定提起訴訟或上訴,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准予免供擔保之假執行,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所明定,且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因本件牽連甚廣,且被告另有其他多數債權人,如不允原告於在判決確定前為執行,恐受難以抵償,故就原告勝訴部分,爰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之規定,准予免供擔保為假執行,而被告部分則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八、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 │編│過戶日期│單價│出讓戶號│出讓戶名即訴訟│受讓戶號│ 受讓戶名 │過戶股數 │應賠償金額(元) │ │號│ │ │ │實施權授權人 │ │ │ │=過戶股數*(26-20)│ ├─┼────┼──┼────┼───────┼────┼─────────────┼─────┼─────────┤ │1 │950510 │20 │2927 │韓嘉千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300,000 │ ├─┼────┼──┼────┼───────┼────┼─────────────┼─────┼─────────┤ │2 │950426 │20 │311 │張振峰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6,433 │38,598 │ ├─┼────┼──┼────┼───────┼────┼─────────────┼─────┼─────────┤ │3 │950516 │20 │10454 │方秀文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9,800 │118,800 │ ├─┼────┼──┼────┼───────┼────┼─────────────┼─────┼─────────┤ │4 │950426 │20 │10572 │王基桉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20,500 │123,000 │ ├─┼────┼──┼────┼───────┼────┼─────────────┼─────┼─────────┤ │5 │950426 │20 │9312 │蔡玉珠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214,748 │1,288,488 │ ├─┼────┼──┼────┼───────┼────┼─────────────┼─────┼─────────┤ │6 │950426 │20 │10330 │韓明文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1,968 │71,808 │ ├─┼────┼──┼────┼───────┼────┼─────────────┼─────┼─────────┤ │7 │950426 │20 │82 │廖珊妮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33,994 │203,964 │ ├─┼────┼──┼────┼───────┼────┼─────────────┼─────┼─────────┤ │8 │950510 │20 │6167 │方宗尉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196 │7,176 │ ├─┼────┼──┼────┼───────┼────┼─────────────┼─────┼─────────┤ │9 │950522 │20 │2962 │何玲綢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19,680 │718,080 │ ├─┼────┼──┼────┼───────┼────┼─────────────┼─────┼─────────┤ │10│950525 │20 │3158 │邱瑞祥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1,968 │71,808 │ ├─┼────┼──┼────┼───────┼────┼─────────────┼─────┼─────────┤ │11│950525 │20 │10675 │蔡蕙曏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6,500 │99,000 │ ├─┼────┼──┼────┼───────┼────┼─────────────┼─────┼─────────┤ │12│950504 │20 │796 │蔡瑩瓊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99,932 │599,592 │ ├─┼────┼──┼────┼───────┼────┼─────────────┼─────┼─────────┤ │13│950504 │20 │1492 │柯光遙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66,792 │400,752 │ ├─┼────┼──┼────┼───────┼────┼─────────────┼─────┼─────────┤ │14│950516 │20 │4872 │郭曼瑾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318,400 │1,910,400 │ ├─┼────┼──┼────┼───────┼────┼─────────────┼─────┼─────────┤ │15│950516 │20 │4989 │吳中書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7,952 │107,712 │ ├─┼────┼──┼────┼───────┼────┼─────────────┼─────┼─────────┤ │16│950516 │20 │11675 │張吉祥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94,010 │564,060 │ ├─┼────┼──┼────┼───────┼────┼─────────────┼─────┼─────────┤ │17│950503 │20 │422 │日鑫創業投資股│11372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96,672 │2,980,032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8│950510 │20 │298 │張嗣賢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4,668 │88,008 │ ├─┼────┼──┼────┼───────┼────┼─────────────┼─────┼─────────┤ │19│950627 │20 │8461 │王素青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5,000 │30,000 │ ├─┼────┼──┼────┼───────┼────┼─────────────┼─────┼─────────┤ │20│950427 │20 │11599 │黃惠美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57,000 │342,000 │ ├─┼────┼──┼────┼───────┼────┼─────────────┼─────┼─────────┤ │21│950504 │20 │11265 │蔡崇名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60,000 │360,000 │ ├─┼────┼──┼────┼───────┼────┼─────────────┼─────┼─────────┤ │22│950504 │20 │10898 │張清盛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600,000 │ ├─┼────┼──┼────┼───────┼────┼─────────────┼─────┼─────────┤ │23│950525 │20 │283 │陳健祥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42,193 │253,158 │ ├─┼────┼──┼────┼───────┼────┼─────────────┼─────┼─────────┤ │24│950510 │20 │288 │洪寶清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2,867 │77,202 │ ├─┼────┼──┼────┼───────┼────┼─────────────┼─────┼─────────┤ │25│950524 │20 │6175 │蘇敬忠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2,393 │14,358 │ ├─┼────┼──┼────┼───────┼────┼─────────────┼─────┼─────────┤ │26│950524 │20 │6177 │林加生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2,393 │14,358 │ ├─┼────┼──┼────┼───────┼────┼─────────────┼─────┼─────────┤ │27│950627 │20 │1341 │蔡富和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41,808 │250,848 │ ├─┼────┼──┼────┼───────┼────┼─────────────┼─────┼─────────┤ │28│950627 │20 │3180 │蔡翠玲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7,952 │107,712 │ ├─┼────┼──┼────┼───────┼────┼─────────────┼─────┼─────────┤ │29│950516 │20 │1941 │林冠謀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3,590 │21,540 │ ├─┼────┼──┼────┼───────┼────┼─────────────┼─────┼─────────┤ │30│950516 │20 │1946 │林楊火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1,968 │71,808 │ ├─┼────┼──┼────┼───────┼────┼─────────────┼─────┼─────────┤ │31│950518 │20 │11230 │林保全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33,000 │198,000 │ ├─┼────┼──┼────┼───────┼────┼─────────────┼─────┼─────────┤ │32│950526 │20 │2961 │馬良華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7,952 │107,712 │ ├─┼────┼──┼────┼───────┼────┼─────────────┼─────┼─────────┤ │33│950504 │20 │1066 │郭光任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9,080 │54,480 │ ├─┼────┼──┼────┼───────┼────┼─────────────┼─────┼─────────┤ │34│950516 │20 │1942 │林冠吾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5,984 │35,904 │ ├─┼────┼──┼────┼───────┼────┼─────────────┼─────┼─────────┤ │35│950516 │20 │1945 │張育心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1,968 │71,808 │ ├─┼────┼──┼────┼───────┼────┼─────────────┼─────┼─────────┤ │36│950427 │20 │11042 │李祥全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64,000 │984,000 │ ├─┼────┼──┼────┼───────┼────┼─────────────┼─────┼─────────┤ │37│950427 │20 │11577 │沈嘉琳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64,238 │985,428 │ ├─┼────┼──┼────┼───────┼────┼─────────────┼─────┼─────────┤ │38│950525 │20 │7606 │詹天財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60,000 │ ├─┼────┼──┼────┼───────┼────┼─────────────┼─────┼─────────┤ │39│950510 │20 │5605 │謝余春桂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22,968 │137,808 │ ├─┼────┼──┼────┼───────┼────┼─────────────┼─────┼─────────┤ │40│950427 │20 │9146 │鍾詩頻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32,000 │192,000 │ ├─┼────┼──┼────┼───────┼────┼─────────────┼─────┼─────────┤ │41│950406 │20 │1884 │洪三和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5,984 │35,904 │ ├─┼────┼──┼────┼───────┼────┼─────────────┼─────┼─────────┤ │42│950516 │20 │1614 │柯光益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07,712 │646,272 │ ├─┼────┼──┼────┼───────┼────┼─────────────┼─────┼─────────┤ │43│950526 │20 │6759 │趙美容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1,968 │71,808 │ ├─┼────┼──┼────┼───────┼────┼─────────────┼─────┼─────────┤ │44│950622 │20 │11677 │方敏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442,000 │2,652,000 │ ├─┼────┼──┼────┼───────┼────┼─────────────┼─────┼─────────┤ │45│950622 │20 │11688 │葉淑瑩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221,000 │1,326,000 │ ├─┼────┼──┼────┼───────┼────┼─────────────┼─────┼─────────┤ │46│950509 │20 │409 │國僑創業投資股│11372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158,118 │6,948,708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7│950509 │20 │418 │美商太平洋華登│11372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171,645 │31,029,870 │ │ │ │ │ │第三投資有限合│ │ │ │ │ │ │ │ │ │夥 │ │ │ │ │ ├─┼────┼──┼────┼───────┼────┼─────────────┼─────┼─────────┤ │48│950509 │20 │416 │開曼群島商特偉│11372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069,329 │6,415,974 │ │ │ │ │ │投資公司 │ │ │ │ │ ├─┼────┼──┼────┼───────┼────┼─────────────┼─────┼─────────┤ │49│950509 │20 │410 │國際創業投資股│11372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79,058 │3,474,348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0│950509 │20 │417 │開曼群島商日興│11372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65,099 │5,790,594 │ │ │ │ │ │太平洋華登投資│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1│950426 │20 │ │劉火生 │16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11,968 │71,808 │ ├─┴────┴──┴────┴───────┴────┴─────────────┼─────┼─────────┤ │合計 │12,187,448│73,124,688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