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張松鈞、陳杰正、羅郁婷
- 法定代理人邱欽庭、關俐麗
-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被告詹尚德、方俊文、彭馨齡、黃作義、江垂勇、關弘鈞(原名:關恆君)、吳重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5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陳譓伊律師 梁家樺律師 被 告 詹尚德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周志安律師 被 告 方俊文 林清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陳君薇律師 被 告 彭馨齡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余若凡律師 朱日銓律師 被 告 黃作義 蔣國樑 陳明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 被 告 江垂勇 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律師 李建慶律師 張家訓律師 被 告 關弘鈞(原名關恆君) 蘇郁嵐 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關俐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吳彥鋒律師 邱瑞元律師 被 告 吳重興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楊婷雅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