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張松鈞陳杰正羅郁婷
  •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關俐麗

  •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被告
    詹尚德方俊文彭馨齡黃作義江垂勇關弘鈞(原名:關恆君)吳重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5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陳譓伊律師 梁家樺律師 被   告 詹尚德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周志安律師 被   告 方俊文 林清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陳君薇律師 被   告 彭馨齡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余若凡律師 朱日銓律師 被   告 黃作義 蔣國樑 陳明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 被   告 江垂勇 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律師 李建慶律師 張家訓律師 被   告 關弘鈞(原名關恆君) 蘇郁嵐 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關俐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吳彥鋒律師 邱瑞元律師 被   告 吳重興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楊婷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