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5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譓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家樺律師
- 被告
- 詹尚德
- 訴訟代理人
- 郭士功律師
- 被告
- 方俊文
- 被告
- 林清和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蔡茂松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新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孟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薇律師
- 被告
- 彭馨齡
- 訴訟代理人
- 許兆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若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日銓律師
- 被告
- 黃作義
- 被告
- 蔣國樑
- 被告
- 陳明昕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許進德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金玫律師
- 被告
- 江垂勇
- 訴訟代理人
- 李傳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訓律師
- 被告
- 關弘鈞(原名關恆君)
- 被告
- 蘇郁嵐
- 被告
- 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關俐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田振慶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彥鋒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瑞元律師
- 被告
- 吳重興
- 訴訟代理人
- 魏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如本件附表一「原判決記載」欄位之記載,應分別更正如本件附表一「更正後記載」欄位所示。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如本件附表二「原判決記載」欄位之記載,應分別更正如本件附表二「更正後記載」欄位所示。
原判決附表六編號二十六關於如本件附表三「更正前附表六編號二十六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附表三「更正後附表六編號二十六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主文欄 │ 原 判 決 記 載 │ 更 正 後 記 載 │
├────┼──────────┼───────────┤
│ 第9項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 │。但被告蔣國樑以新臺│但被告蔣國樑以新臺幣壹│
│ │幣壹仟捌佰捌拾陸萬柒│仟伍佰零壹萬柒仟參佰元│
│ │仟陸佰陸拾元預供擔保│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得免為假執行。 │。 │
├────┼──────────┼───────────┤
│ 第10項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 │。但被告蔣國樑與陳明│但被告蔣國樑與陳明昕以│
│ │昕以新臺幣壹億參仟肆│新臺幣壹億參仟柒佰玖拾│
│ │佰壹拾肆萬玖仟參佰陸│玖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預│
│ │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為假執行。 │ │
├────┼──────────┼───────────┤
│第11項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
│ │。但被告陳明昕與江垂│但被告陳明昕與江垂勇以│
│ │勇以新臺幣壹億陸仟陸│新臺幣壹億柒仟零壹拾柒│
│ │佰參拾貳萬參仟捌佰貳│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預供│
│ │拾玖元預供擔保,得免│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 │為假執行。 │ │
└────┴──────────┴───────────┘
附表二
┌──────┬──────────────┬──────────────┐
│事實及理由欄│ 原 判 決 記 載 │ 更 正 後 記 載 │
├──────┼──────────────┼──────────────┤
│原判決第48頁│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
│第13行至第19│表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表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
│行 │之損害賠償共1 億3414萬9362元│之損害賠償共1 億3799萬9722元│
│ │【計算式:附表6中95年9月22日│【計算式:附表6中95年9月22日│
│ │賠償金額2036 萬8023元+附表8│賠償金額2421 萬8383元+附表8│
│ │賠償金額925萬3072元+附表9賠│賠償金額925萬3072元+附表9賠│
│ │償金額4292萬1230元+附表10賠│償金額4292萬1230元+附表10賠│
│ │償金額6160萬7037元=1 億3414│償金額6160萬7037元=1 億3799│
│ │萬9362 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萬9722 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
│ │中95年9 月22日部分、附表8、9│中95年9 月22日部分、附表8、9│
│ │、10所示暨卷附之相關授權人求│、10所示暨卷附之相關授權人求│
│ │償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償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
│ │摺封面影本】。 │摺封面影本】。 │
├──────┼──────────────┼──────────────┤
│原判決第48頁│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
│第27行至第29│表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表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
│行 │之1億3414萬9362元。 │之1億3799萬9722元。 │
├──────┼──────────────┼──────────────┤
│原判決第51頁│如附表6中95年9 月22日、附表7│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附表7 │
│第8行至第15 │、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
│行 │之損害賠償共1 億6632萬3829元│之損害賠償共1 億7017萬4189元│
│ │【計算式:附表6中95年9月22日│【計算式:附表6中95年9月22日│
│ │賠償金額2036 萬8023元+附表7│賠償金額2421 萬8383元+附表7│
│ │賠償金額3217 萬4467元+附表8│賠償金額3217 萬4467元+附表8│
│ │賠償金額925萬3072元+附表9賠│賠償金額925萬3072元+附表9賠│
│ │償金額4292萬1230元+附表10賠│償金額4292萬1230元+附表10賠│
│ │償金額6160萬7037元=1 億6632│償金額6160萬7037元=1 億7017│
│ │萬3829 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萬4189 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
│ │中95年9月22日、附表7、8、9、│中95年9月22日、附表7、8、9、│
│ │10所示暨卷附之相關授權人求償│10所示暨卷附之相關授權人求償│
│ │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
│ │封面影本】。 │封面影本】。 │
├──────┼──────────────┼──────────────┤
│原判決第51頁│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
│第23行至第25│表7、8、9、10 法定賠償金額欄│表7、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 │
│行 │所示之1億6632萬3829元。 │所示之1億7017萬4189元。 │
├──────┼──────────────┼──────────────┤
│原判決第67頁│為渠等在客觀上共同造成如附表│為渠等在客觀上共同造成如附表│
│第21行至第29│6中95年9 月22日部分、附表7至│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表7 至│
│行 │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投資大眾│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投資大眾│
│ │之損害共1 億6632萬3829元【計│之損害共1 億7017萬4189元【計│
│ │算式:附表6中95年9月22日賠償│算式:附表6中95年9月22日賠償│
│ │金額2036萬8023元+附表7 賠償│金額2421萬8383元+附表7 賠償│
│ │金額3217萬4467元+附表8 賠償│金額3217萬4467元+附表8 賠償│
│ │金額925萬3072元+附表9賠償金│金額925萬3072元+附表9賠償金│
│ │額4292萬1230元+附表10賠償金│額4292萬1230元+附表10賠償金│
│ │額6160萬7037元=1億6632萬382│額6160萬7037元=1億7017萬418│
│ │9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中95年│9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中95年│
│ │9月22日、附表7至10所示暨卷附│9月22日、附表7至10所示暨卷附│
│ │之相關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詢│之相關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詢│
│ │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負│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負│
│ │連帶賠償責任。 │連帶賠償責任。 │
├──────┼──────────────┼──────────────┤
│原判決第68頁│須就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須就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
│第24行至第25│、附表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附表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
│行 │所示之金額1 億3414萬9362元負│所示之金額1 億3799萬9722元負│
│ │賠償責任之情事 │賠償責任之情事 │
├──────┼──────────────┼──────────────┤
│原判決第68頁│就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附表│就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附表│
│第28行至第69│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
│頁第4行 │金額1億3414萬9362元【計算式 │金額1 億3799萬9722元【計算式│
│ │:附表6中95年9月22日賠償金額│:附表6中95年9月22日賠償金額│
│ │2036萬8023元+附表8賠償金額9│2421萬8383元+附表8賠償金額9│
│ │25萬3072元+附表9賠償金額429│25萬3072元+附表9賠償金額429│
│ │2萬1230元+附表10賠償金額616│2萬1230元+附表10賠償金額616│
│ │0萬7037元=1億3414萬9362元,│0萬7037元=1億3799萬9722元,│
│ │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中95年9月22│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中95年9月22│
│ │日部分、附表8、9、10所示暨卷│日部分、附表8、9、10所示暨卷│
│ │附之相關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附之相關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
│ │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
│ │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明。 │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明。 │
└──────┴──────────────┴──────────────┘
附表三
更正前附表六編號26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
│賣出日期 │賣出股數 │賣出單價│消息公開後│賣出單價與│ 法定償金額 │ 求償金額 │
│ │ ⑴ │ ⑵ │10個營業日│10個營業日│ ⑸=⑴⑷ │ 即 │
│ │ │ │收盤平均價│收盤平均價│ │ 三倍賠償額 │
│ │ │ │ ⑶ │之差額 │ │ ⑹=⑸⑶ │
│ │ │ │ │⑷=⑶-⑵│ │ │
├──────┼──────┼────┼─────┼─────┼──────┼──────┤
│ 95年9月21日│ 50000 │ 16.25元│ 23.37元 │ 7.12元│ 35萬6000元│ 106萬8000元│
│ │ │ │ │ │ │ │
│ ├──────┼────┤ ├─────┼──────┼──────┤
│ │ 0000000 │ 16.3元│ │ 7.07元│ 848萬4000元│2545萬2000元│
│ │(18筆合計)│ │ │ │ │ │
│ ├──────┼────┤ ├─────┼──────┼──────┤
│ │ 200000 │ 16.35元│ │ 7.02元│ 140萬4000元│ 421萬2000元│
│ │ (4筆合計)│ │ │ │ │ │
│ ├──────┼────┤ ├─────┼──────┼──────┤
│ │ 50000 │ 16.4元│ │ 6.97元│ 34萬8500元│ 104萬5500元│
│ ├──────┼────┤ ├─────┼──────┼──────┤
│ │ 100000 │ 16.55元│ │ 6.82元│ 68萬2000元│ 204萬6000元│
│ ├──────┼────┤ ├─────┼──────┼──────┤
│ │ 200000 │ 16.6元│ │ 6.77元│ 135萬4000元│ 406萬2000元│
│ │ (2筆合計)│ │ │ │ │ │
│ ├──────┼────┤ ├─────┼──────┼──────┤
│ │ 268000 │ 16.6元│ │ 6.77元│ 181萬4360元│ 544萬3080元│
│ │ (7筆合計)│ │ │ │ │ │
├──────┼──────┼────┼─────┼─────┼──────┼──────┤
│ 95年9月22日│ 89000 │ 16.65元│23.37元 │ 6.72元│ 59萬8080元│ 179萬4240元│
│ │ (2筆合計)│ │ │ │ │ │
│ ├──────┼────┤ ├─────┼──────┼──────┤
│ │ 348000 │ 16.7元│ │ 6.67元│ 232萬1160元│ 696萬3480元│
│ │ (7筆合計)│ │ │ │ │ │
│ ├──────┼────┤ ├─────┼──────┼──────┤
│ │ 152000 │ 16.75元│ │ 6.62元│ 100萬6240元│ 301萬8720元│
│ │ (4筆合計)│ │ │ │ │ │
│ ├──────┼────┤ ├─────┼──────┼──────┤
│ │ 43000 │ 16.5元│ │ 6.87元│ 29萬5410元│ 88萬6230元│
├──────┴──────┴────┴─────┴─────┴──────┴──────┤
│ 合計5599萬1250元│
└────────────────────────────────────────────┘
更正後附表六編號26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
│賣出日期 │賣出股數 │賣出單價│消息公開後│賣出單價與│ 法定償金額 │ 求償金額 │
│ │ ⑴ │ ⑵ │10個營業日│10個營業日│ ⑸=⑴⑷ │ 即 │
│ │ │ │收盤平均價│收盤平均價│ │ 三倍賠償額 │
│ │ │ │ ⑶ │之差額 │ │ ⑹=⑸⑶ │
│ │ │ │ │⑷=⑶-⑵│ │ │
├──────┼──────┼────┼─────┼─────┼──────┼──────┤
│ 95年9月21日│ 50000 │ 16.25元│ 23.37元 │ 7.12元│ 35萬6000元│ 106萬8000元│
│ │ │ │ │ │ │ │
│ ├──────┼────┤ ├─────┼──────┼──────┤
│ │ 0000000 │ 16.3元│ │ 7.07元│ 848萬4000元│2545萬2000元│
│ │(18筆合計)│ │ │ │ │ │
│ ├──────┼────┤ ├─────┼──────┼──────┤
│ │ 200000 │ 16.35元│ │ 7.02元│ 140萬4000元│ 421萬2000元│
│ │ (4筆合計)│ │ │ │ │ │
│ ├──────┼────┤ ├─────┼──────┼──────┤
│ │ 50000 │ 16.4元│ │ 6.97元│ 34萬8500元│ 104萬5500元│
├──────┼──────┼────┼─────┼─────┼──────┼──────┤
│ │ 100000 │ 16.55元│23.37元 │ 6.82元│ 68萬2000元│ 204萬6000元│
│ ├──────┼────┤ ├─────┼──────┼──────┤
│ │ 200000 │ 16.6元│ │ 6.77元│ 135萬4000元│ 406萬2000元│
│ │ (2筆合計)│ │ │ │ │ │
│ ├──────┼────┤ ├─────┼──────┼──────┤
│ │ 268000 │ 16.6元│ │ 6.77元│ 181萬4360元│ 544萬3080元│
│ │ (7筆合計)│ │ │ │ │ │
│ ├──────┼────┤ ├─────┼──────┼──────┤
│ 95年9月22日│ 89000 │ 16.65元│ │ 6.72元│ 59萬8080元│ 179萬4240元│
│ │ (2筆合計)│ │ │ │ │ │
│ ├──────┼────┤ ├─────┼──────┼──────┤
│ │ 348000 │ 16.7元│ │ 6.67元│ 232萬1160元│ 696萬3480元│
│ │ (7筆合計)│ │ │ │ │ │
│ ├──────┼────┤ ├─────┼──────┼──────┤
│ │ 152000 │ 16.75元│ │ 6.62元│ 100萬6240元│ 301萬8720元│
│ │ (4筆合計)│ │ │ │ │ │
│ ├──────┼────┤ ├─────┼──────┼──────┤
│ │ 43000 │ 16.5元│ │ 6.87元│ 29萬5410元│ 88萬6230元│
├──────┴──────┴────┴─────┴─────┴──────┴──────┤
│ 合計5599萬1250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