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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張松鈞鍾素鳳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5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家樺律師
被告
詹尚德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被告
方俊文
被告
林清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複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君薇律師
被告
彭馨齡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若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被告
黃作義
被告
蔣國樑
被告
陳明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複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
被告
江垂勇
訴訟代理人
李傳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家訓律師
被告
關弘鈞(原名關恆君)
被告
蘇郁嵐
被告
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關俐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彥鋒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被告
吳重興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如本件附表一「原判決記載」欄位之記載,應分別更正如本件附表一「更正後記載」欄位所示。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如本件附表二「原判決記載」欄位之記載,應分別更正如本件附表二「更正後記載」欄位所示。

原判決附表六編號二十六關於如本件附表三「更正前附表六編號二十六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附表三「更正後附表六編號二十六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郁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主文欄 │ 原  判  決  記  載 │  更  正  後  記  載  │
├────┼──────────┼───────────┤
│ 第9項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        │。但被告蔣國樑以新臺│但被告蔣國樑以新臺幣壹│
│        │幣壹仟捌佰捌拾陸萬柒│仟伍佰零壹萬柒仟參佰元│
│        │仟陸佰陸拾元預供擔保│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得免為假執行。    │。                    │
├────┼──────────┼───────────┤
│ 第10項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        │。但被告蔣國樑與陳明│但被告蔣國樑與陳明昕以│
│        │昕以新臺幣壹億參仟肆│新臺幣壹億參仟柒佰玖拾│
│        │佰壹拾肆萬玖仟參佰陸│玖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預│
│        │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為假執行。          │                      │
├────┼──────────┼───────────┤
│第11項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
│        │。但被告陳明昕與江垂│但被告陳明昕與江垂勇以│
│        │勇以新臺幣壹億陸仟陸│新臺幣壹億柒仟零壹拾柒│
│        │佰參拾貳萬參仟捌佰貳│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預供│
│        │拾玖元預供擔保,得免│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        │為假執行。          │                      │
└────┴──────────┴───────────┘
 附表二
┌──────┬──────────────┬──────────────┐
│事實及理由欄│     原  判  決  記  載     │     更  正  後  記  載     │
├──────┼──────────────┼──────────────┤
│原判決第48頁│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
│第13行至第19│表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表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
│行          │之損害賠償共1 億3414萬9362元│之損害賠償共1 億3799萬9722元│
│            │【計算式:附表6中95年9月22日│【計算式:附表6中95年9月22日│
│            │賠償金額2036 萬8023元+附表8│賠償金額2421 萬8383元+附表8│
│            │賠償金額925萬3072元+附表9賠│賠償金額925萬3072元+附表9賠│
│            │償金額4292萬1230元+附表10賠│償金額4292萬1230元+附表10賠│
│            │償金額6160萬7037元=1 億3414│償金額6160萬7037元=1 億3799│
│            │萬9362 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萬9722 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
│            │中95年9 月22日部分、附表8、9│中95年9 月22日部分、附表8、9│
│            │、10所示暨卷附之相關授權人求│、10所示暨卷附之相關授權人求│
│            │償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償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
│            │摺封面影本】。              │摺封面影本】。              │
├──────┼──────────────┼──────────────┤
│原判決第48頁│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
│第27行至第29│表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表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
│行          │之1億3414萬9362元。         │之1億3799萬9722元。         │
├──────┼──────────────┼──────────────┤
│原判決第51頁│如附表6中95年9 月22日、附表7│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附表7 │
│第8行至第15 │、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
│行          │之損害賠償共1 億6632萬3829元│之損害賠償共1 億7017萬4189元│
│            │【計算式:附表6中95年9月22日│【計算式:附表6中95年9月22日│
│            │賠償金額2036 萬8023元+附表7│賠償金額2421 萬8383元+附表7│
│            │賠償金額3217 萬4467元+附表8│賠償金額3217 萬4467元+附表8│
│            │賠償金額925萬3072元+附表9賠│賠償金額925萬3072元+附表9賠│
│            │償金額4292萬1230元+附表10賠│償金額4292萬1230元+附表10賠│
│            │償金額6160萬7037元=1 億6632│償金額6160萬7037元=1 億7017│
│            │萬3829 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萬4189 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
│            │中95年9月22日、附表7、8、9、│中95年9月22日、附表7、8、9、│
│            │10所示暨卷附之相關授權人求償│10所示暨卷附之相關授權人求償│
│            │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
│            │封面影本】。                │封面影本】。                │
├──────┼──────────────┼──────────────┤
│原判決第51頁│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
│第23行至第25│表7、8、9、10 法定賠償金額欄│表7、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 │
│行          │所示之1億6632萬3829元。     │所示之1億7017萬4189元。     │
├──────┼──────────────┼──────────────┤
│原判決第67頁│為渠等在客觀上共同造成如附表│為渠等在客觀上共同造成如附表│
│第21行至第29│6中95年9 月22日部分、附表7至│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附表7 至│
│行          │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投資大眾│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投資大眾│
│            │之損害共1 億6632萬3829元【計│之損害共1 億7017萬4189元【計│
│            │算式:附表6中95年9月22日賠償│算式:附表6中95年9月22日賠償│
│            │金額2036萬8023元+附表7 賠償│金額2421萬8383元+附表7 賠償│
│            │金額3217萬4467元+附表8 賠償│金額3217萬4467元+附表8 賠償│
│            │金額925萬3072元+附表9賠償金│金額925萬3072元+附表9賠償金│
│            │額4292萬1230元+附表10賠償金│額4292萬1230元+附表10賠償金│
│            │額6160萬7037元=1億6632萬382│額6160萬7037元=1億7017萬418│
│            │9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中95年│9元,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中95年│
│            │9月22日、附表7至10所示暨卷附│9月22日、附表7至10所示暨卷附│
│            │之相關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詢│之相關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詢│
│            │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負│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負│
│            │連帶賠償責任。              │連帶賠償責任。              │
├──────┼──────────────┼──────────────┤
│原判決第68頁│須就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須就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部分│
│第24行至第25│、附表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附表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
│行          │所示之金額1 億3414萬9362元負│所示之金額1 億3799萬9722元負│
│            │賠償責任之情事              │賠償責任之情事              │
├──────┼──────────────┼──────────────┤
│原判決第68頁│就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附表│就如附表6中95年9月22日、附表│
│第28行至第69│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8、9、10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
│頁第4行     │金額1億3414萬9362元【計算式 │金額1 億3799萬9722元【計算式│
│            │:附表6中95年9月22日賠償金額│:附表6中95年9月22日賠償金額│
│            │2036萬8023元+附表8賠償金額9│2421萬8383元+附表8賠償金額9│
│            │25萬3072元+附表9賠償金額429│25萬3072元+附表9賠償金額429│
│            │2萬1230元+附表10賠償金額616│2萬1230元+附表10賠償金額616│
│            │0萬7037元=1億3414萬9362元,│0萬7037元=1億3799萬9722元,│
│            │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中95年9月22│詳細計算式如附表6中95年9月22│
│            │日部分、附表8、9、10所示暨卷│日部分、附表8、9、10所示暨卷│
│            │附之相關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附之相關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
│            │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
│            │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明。        │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明。        │
└──────┴──────────────┴──────────────┘
 附表三
 更正前附表六編號26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
│賣出日期    │賣出股數    │賣出單價│消息公開後│賣出單價與│ 法定償金額 │  求償金額  │
│            │   ⑴       │   ⑵   │10個營業日│10個營業日│ ⑸=⑴⑷ │     即     │
│            │            │        │收盤平均價│收盤平均價│            │ 三倍賠償額 │
│            │            │        │    ⑶    │之差額    │            │ ⑹=⑸⑶ │
│            │            │        │          │⑷=⑶-⑵│            │            │
├──────┼──────┼────┼─────┼─────┼──────┼──────┤
│ 95年9月21日│    50000   │ 16.25元│  23.37元 │    7.12元│  35萬6000元│ 106萬8000元│
│            │            │        │          │          │            │            │
│            ├──────┼────┤          ├─────┼──────┼──────┤
│            │   0000000  │  16.3元│          │    7.07元│ 848萬4000元│2545萬2000元│
│            │(18筆合計)│        │          │          │            │            │
│            ├──────┼────┤          ├─────┼──────┼──────┤
│            │    200000  │ 16.35元│          │    7.02元│ 140萬4000元│ 421萬2000元│
│            │ (4筆合計)│        │          │          │            │            │
│            ├──────┼────┤          ├─────┼──────┼──────┤
│            │    50000   │  16.4元│          │    6.97元│  34萬8500元│ 104萬5500元│
│            ├──────┼────┤          ├─────┼──────┼──────┤
│            │   100000   │ 16.55元│          │    6.82元│  68萬2000元│ 204萬6000元│
│            ├──────┼────┤          ├─────┼──────┼──────┤
│            │   200000   │  16.6元│          │    6.77元│ 135萬4000元│ 406萬2000元│
│            │ (2筆合計)│        │          │          │            │            │
│            ├──────┼────┤          ├─────┼──────┼──────┤
│            │   268000   │  16.6元│          │    6.77元│ 181萬4360元│ 544萬3080元│
│            │ (7筆合計)│        │          │          │            │            │
├──────┼──────┼────┼─────┼─────┼──────┼──────┤
│ 95年9月22日│    89000   │ 16.65元│23.37元   │    6.72元│  59萬8080元│ 179萬4240元│
│            │ (2筆合計)│        │          │          │            │            │
│            ├──────┼────┤          ├─────┼──────┼──────┤
│            │   348000   │  16.7元│          │    6.67元│ 232萬1160元│ 696萬3480元│
│            │ (7筆合計)│        │          │          │            │            │
│            ├──────┼────┤          ├─────┼──────┼──────┤
│            │   152000   │ 16.75元│          │    6.62元│ 100萬6240元│ 301萬8720元│
│            │ (4筆合計)│        │          │          │            │            │
│            ├──────┼────┤          ├─────┼──────┼──────┤
│            │    43000   │  16.5元│          │    6.87元│  29萬5410元│  88萬6230元│
├──────┴──────┴────┴─────┴─────┴──────┴──────┤
│                                                                        合計5599萬1250元│
└────────────────────────────────────────────┘
 更正後附表六編號26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
│賣出日期    │賣出股數    │賣出單價│消息公開後│賣出單價與│ 法定償金額 │  求償金額  │
│            │   ⑴       │   ⑵   │10個營業日│10個營業日│ ⑸=⑴⑷ │     即     │
│            │            │        │收盤平均價│收盤平均價│            │ 三倍賠償額 │
│            │            │        │    ⑶    │之差額    │            │ ⑹=⑸⑶ │
│            │            │        │          │⑷=⑶-⑵│            │            │
├──────┼──────┼────┼─────┼─────┼──────┼──────┤
│ 95年9月21日│    50000   │ 16.25元│  23.37元 │    7.12元│  35萬6000元│ 106萬8000元│
│            │            │        │          │          │            │            │
│            ├──────┼────┤          ├─────┼──────┼──────┤
│            │   0000000  │  16.3元│          │    7.07元│ 848萬4000元│2545萬2000元│
│            │(18筆合計)│        │          │          │            │            │
│            ├──────┼────┤          ├─────┼──────┼──────┤
│            │    200000  │ 16.35元│          │    7.02元│ 140萬4000元│ 421萬2000元│
│            │ (4筆合計)│        │          │          │            │            │
│            ├──────┼────┤          ├─────┼──────┼──────┤
│            │    50000   │  16.4元│          │    6.97元│  34萬8500元│ 104萬5500元│
├──────┼──────┼────┼─────┼─────┼──────┼──────┤
│            │   100000   │ 16.55元│23.37元   │    6.82元│  68萬2000元│ 204萬6000元│
│            ├──────┼────┤          ├─────┼──────┼──────┤
│            │   200000   │  16.6元│          │    6.77元│ 135萬4000元│ 406萬2000元│
│            │ (2筆合計)│        │          │          │            │            │
│            ├──────┼────┤          ├─────┼──────┼──────┤
│            │   268000   │  16.6元│          │    6.77元│ 181萬4360元│ 544萬3080元│
│            │ (7筆合計)│        │          │          │            │            │
│            ├──────┼────┤          ├─────┼──────┼──────┤
│ 95年9月22日│    89000   │ 16.65元│          │    6.72元│  59萬8080元│ 179萬4240元│
│            │ (2筆合計)│        │          │          │            │            │
│            ├──────┼────┤          ├─────┼──────┼──────┤
│            │   348000   │  16.7元│          │    6.67元│ 232萬1160元│ 696萬3480元│
│            │ (7筆合計)│        │          │          │            │            │
│            ├──────┼────┤          ├─────┼──────┼──────┤
│            │   152000   │ 16.75元│          │    6.62元│ 100萬6240元│ 301萬8720元│
│            │ (4筆合計)│        │          │          │            │            │
│            ├──────┼────┤          ├─────┼──────┼──────┤
│            │    43000   │  16.5元│          │    6.87元│  29萬5410元│  88萬6230元│
├──────┴──────┴────┴─────┴─────┴──────┴──────┤
│                                                                        合計5599萬1250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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