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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張松鈞鍾素鳳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重興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9萬0321元,此項裁定分別已於100年8月5日、同年8月9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5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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