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59號
- 上訴人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玉峯
- 被上訴人
- 陳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林亦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 年5 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到院,此裁定並已於100 年6 月7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