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江春瑩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金字第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陳介安律師 魏薇律師 被 告 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友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訴訟代理人 鍾詩敏律師 陳宇莉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沈佩霖律師 被 告 鍾瑋驛(原名:鍾國華) 劉錦賢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昌律師 被 告 朱婕語(即被告劉志康之遺產管理人) 李逢哲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林信安 黃宏基 黃聖傑 陳炳成 方卓杰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方錫洀律師 被 告 張子美 訴訟代理人 張權律師 複代理人 馮浚銓律師 複代理人 孫天麒律師 被 告 徐榮彥 廖美娟 賴宏益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廷鈺律師 陳麗增律師 被 告 張庭恩 王炳仁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陳寧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保護機構為保護公益,於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及其捐助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原因所引起之證券、期貨事件,得由20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仲裁或訴訟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付仲裁或起訴,投保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係依投保法設立 之保護機構,經如附表A至D所示之買受被告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友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昱公司)股票而受有損害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依前開規定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等情,業據其提出授權人名單暨求償金額一覽表、求償表、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授與同意書等件(見本院卷一第20頁、第240-321頁、卷二全卷、卷十一第208-210頁)為證,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告方卓杰(下稱方卓杰)雖辯稱依據投保法第10條之1之規定觀之,原 告僅限於對上市或上櫃公司提起訴訟,友昱公司係興櫃公司,且於民國96年11月2日終止興櫃股票買賣,自不得為授權 人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本件訴訟云云。然查,投保法第10條之1規定之立法目的係鑑於公司代表訴訟或少數股東為公司 代位訴訟之門檻及程序限制過高,為加強公司治理機制,杜絕公司經營階層背信、掏空或董事、監察人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等情事發生,並發揮保護機構為公司代位訴訟功能,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乃於該條增訂保護機構得代公司提起訴訟之規定,使具公益色彩之保護機構於辦理投保法第10條第1項業務時,就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或 章程,發現其重大者,得不受公司法上開規定之限制,即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為公司對董事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由是觀之,投保法第10條之1規定並非係限制原告僅能在上市或 上櫃公司有損害投資人之行為時,始能為其等提起訴訟,方卓杰所辯,容有誤會。再審酌投保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證券投資人之權益,並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興櫃公司得發行並交易股票,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第6條第1項規定,興櫃公司財務報告需實質審閱及定期專案查核;且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發行興櫃股票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申登,投保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於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設立財團法人保障證券投資人,顯徵興櫃公司之股票交易仍受政府管理監督及保障,若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生民事爭議,仍得適用投保法規定,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合於投保法上開條文規定,應予准許。 二、復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訴訟中陸續擴張、減縮訴之聲明,及追加被告: ㈠、原告以97年8月21日起訴狀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如附表A至D所示之訴訟實施授權授與人新臺幣(下同)58,056,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見 本院卷一第3頁反面)。 ㈡、嗣於訴狀送達被告後,原告先後多次變更聲明,最後訴之聲明第1項變更為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如附表A至D所示 之訴訟實施授權與人各如附表A至D所示「求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見本院卷十一第196頁)。 ㈢、另原告以99年1月27日民事陳報狀,陳明王炳仁亦應為本案 被告,其所為之不法行為及侵權行為已載明於原告起訴狀內,惟起訴狀首頁之被告列表漏列,是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追加被告王炳仁(下稱王炳仁)。(見本院卷四第127頁)。 ㈣、經核原告前述於基礎事實同一之範圍內為訴之追加、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鍾瑋驛、朱婕語、林信安、黃宏基、黃聖傑、陳炳成、張庭恩(下稱鍾瑋驛、朱婕語、林信安、黃宏基、黃聖傑、陳炳成、張庭恩)等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被告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2月3日更名為「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經 濟部民國100年11月9日函文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按(見本院卷八第19-22頁),然其法人格同一,權利義務仍屬相 同。核無承受訴訟問題,合先陳明。 五、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劉志康(下稱劉志康)於審理程序中之104年9月3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十二第3-4、6頁),然因劉志康之繼承人朱婕語及訴外人劉仁杰、朱惠欣、朱縵翎、彭安蘭、劉玉娟、劉志勇均拋棄繼承,復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4年10月23日新院千家軒一104司繼762字第15296號通知可憑(見本院卷十二第7頁),經原告聲請新竹地院選任遺產管 理人,該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28號裁定選任朱婕語為劉志 康之遺產管理人確定,並經朱婕語於105年6月8日聲請承受 訴訟,此有新竹地院105年5月20日新院千家碩二105司繼28 字第7514號函檢附該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8號民事裁定、聲 明承受訴訟狀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二第56-58頁), 故本件朱婕語續行訴訟,於法並無不合,併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友昱公司於89年4月20日設立,94年11月25日股票公開發行 ,於94年12月8日經財團法人證券櫃臺買賣中心(下稱櫃買 中心)核准登錄興櫃、股票代號3506,於同日開始股票興櫃買賣,於95年8月31日發布公司經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 計師即訴外人林恒昇、王清松(下稱林恒昇、王清松)簽證之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下稱財報㈠);於96年4月30日 發布經會計師林恒昇、王清松簽證之95年度財務報告(下稱財報㈡);於96年8月31日發布經會計師林恒昇、王清松簽 證之96年度上半年財務報告(下稱財報㈢)。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證券公司)於96年10月4日公告自同年 月11日起辭任友昱公司之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後友昱公司與群益證券公司協議退出推薦證券商之時間延後為同年月22日。惟因公司董事長即鍾瑋驛(原名:鍾國華,下稱鍾瑋驛)於同年月18日涉嫌淘空而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搜索,同年月22日群益證券公司辭任推薦證券商,櫃買中心於同日停止友昱公司之興櫃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亞東證券股份有公司(下稱亞東證券公司)於同年11月2日辭任友昱公司推薦證券商,櫃買中心於同日再終止 與友昱公司之興櫃股票櫃臺買賣契約及終止友昱公司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㈡、鍾瑋驛於93年9月14日起至96年10月22日止為友昱公司董事 長,並於96年6月6日起兼任該公司總經理;另自宇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捷通公司)91年6月3日設立登記起擔任該公司董事,自91年9月24日起至100年3月4日止擔任董事長;並擔任卡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卡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邦公司)自97年8月1日起至廢止登記日99年2月9日止之董事長,且為該公司自設立登記日94年4月22日 起之實際負責人;復為英屬維京群島弗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弗斯特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劉錦賢(下稱劉錦賢)自93年6月14日起至95年11月3日止,擔任友昱公司董事;又自浩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琦公司)設立登記日93年11月2日起至97年10月4日止擔任董事長;並為美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鈦公司)及英屬維京群島CHAMPWAY公司(下稱CHAMPWAY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庭恩自96年6月22 日起至98年10月6日止擔任友昱公司董事。劉志康並自92年 11月4日起至96年6月5日止擔任友昱公司董事,自89年4月20日起至96年6月5日止,擔任友昱公司總經理,並擔任紘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紘立公司)自設立起至95年9月27日 止之董事長,且投資佳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鴻公司)。被告徐榮彥(下稱徐榮彥)自92年11月4日起至96年7月止擔任友昱公司監察人,又為齊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元公司)自設立登記日87年8月3日起之董事,並自94年9 月25日起至94年4月27日止擔任董事長。王炳仁自96年6月22日起至同年9月14日止擔任友昱公司監察人。被告李逢哲( 下稱李逢哲)自93年12月15日起至96年5月間止,擔任友昱 公司財務長,後轉任友昱公司管理部經理任職至96年6月30 日。林信安自94年12月間起至96年9月間止,擔任友昱公司 董事長鍾瑋驛之特別助理。被告黃聖傑(下稱黃聖傑)於92、93年間擔任宇捷通公司業務員,嗣自96年4月16日起至97 年7月3日止,擔任友昱公司採購副科長。陳炳成自93年間起,擔任宇捷通公司工程師,於96年7月間轉任友昱公司擔任 封測部門副科長迄同年11月間止。黃宏基自韻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韻碩公司)自93年5月6日設立登記起至96年10月25日解散日止,擔任韻碩公司董事。方卓杰於95年6月16日起 至美鈦公司97年4月2日解散止,擔任美鈦公司董事,並為CHAMPWAY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被告廖美娟(下稱廖美娟)自陞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陞吉公司)94年2月15日設立登 記起至97年2月14日止擔任陞吉公司董事長。被告賴宏益( 下稱賴宏益)自源元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元進公司)85年4月16日設立登記起擔任董事,自95年10月5日起擔任監察人,自95年11月7日起至101年間解散為止擔任董事長。被告張子美(下稱張子美)自94年4月22日設立登記起至97 年7月31日止擔任卡邦公司董事長,及弗斯特公司登記負責 人為卡邦公司及弗斯特公司登記負責人。 ㈢、友昱公司95年年初營運不佳,獲利不如預期,鍾瑋驛、劉志康、劉錦賢、徐榮彥為美化友昱公司獲利能力以達股票上櫃目標,而為下列無實際貨物進出之三角貿易方式(詳見下列⒈所示)或透過境外CHAMPWAY公司、BESRWAE公司買回之四 角貿易方式(詳見下列⒉所示)等不法行為,以虛增友昱公司營業額,並將不實資訊載入財報㈠至㈢中(詳見下列⒊所示),使財報呈現友昱公司高營業額及高獲利之假象,劉志康、劉錦賢、徐榮彥、李逢哲、林信安、黃宏基、黃聖傑、陳炳成、廖美娟、賴宏益、方卓杰並業因該等不法行為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以101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2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鍾瑋驛目前尚在高等法院審理中(104 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1號): ⒈鍾瑋驛每月告知李逢哲當月友昱公司與宇捷通公司、卡邦公司、弗斯特公司、紘立公司、佳鴻公司、鎧立公司、源浩公司、浩琦公司、美鈦公司、源元進公司、韻碩公司、陞吉公司、格蘭特公司等之交易總額,或具體安排交易流程後,由李逢哲指示不知情之友昱公司採購人員,依據該總額自行調配交易或依具體指示操作交易;抑或由鍾瑋驛直接指示黃聖傑,依具體指示操作交易。後由不知情之友昱公司採購人員及黃聖傑製作不實之採購單、請購單;或依友昱公司生產之產品或庫存繕打品名、價格,再依採購人員繕打之品名、價格等資料傳真訂單,與宇捷通公司、卡邦公司(陳炳成負責聯繫)、弗斯特公司(陳炳成負責聯繫)、紘立公司(劉志康負責聯繫)、佳鴻公司(劉志康負責聯繫)、鎧立公司(徐榮彥負責聯繫)、源浩公司(徐榮彥負責聯繫)、浩琦公司(劉錦賢負責聯繫)、美鈦公司(劉錦賢負責聯繫)、源元進公司(徐榮彥負責聯繫)、韻碩公司(陳炳成負責聯繫)、陞吉公司(徐榮彥負責聯繫)、格蘭特公司(徐榮彥負責聯繫)等,進行無實際貨物進出之三角貿易關系,嗣友昱公司員工據以製作進貨單、出貨單,由友昱公司會計人員據以製作傳票及開立發票,並將上開不實之交易記入友昱公司帳冊內。 ⒉鍾瑋驛另指示陳炳成負責與宇捷通公司、卡邦公司、弗斯特公司、韻碩公司、CHAMPWAY公司、BESTWAR公司等,聯繫進 出貨所使用之訂貨單及進、出貨單、報關等事宜,並將友昱公司庫存貨物逕由友昱公司出口報關至境外之CHAMPWAY公司、BESTWAR公司,CHAMPWAY公司則由劉錦賢指示方卓杰配合 友昱公司、宇捷通公司為上開循環交易,由境外物流公司將同一批貨物進口至友昱公司,進行虛偽進銷貨之循環四角交易。 ⒊前揭關係公司與友昱公司間之循環交易累積大量應收帳款時,或俟帳齡逾期時,便由鍾瑋驛、徐榮彥、劉錦賢、林信安、李逢哲安排與韻碩公司、格蘭特公司、陞吉公司間虛偽交易,並以預付貨款之方式,將貨款以現金預付CHAMPWAY公司,再由CHAMPWAY公司將之轉匯至前揭關係公司,輾轉回流友昱公司沖銷部分應收帳款,以借新還舊之方式,遞延應收帳款帳齡,或由鍾瑋驛、劉志康以擴增關係公司授信額度,暨由林信安在暫放單上直接蓋用鍾瑋驛印鑑章出貨放行等違反內控稽核之方式,繼續與上開關係公司循環交易。上開公司虛增友昱公司95年度銷貨收入5億1,052萬6,749元,虛增96 年度銷貨收入5,731萬3,113元,並經納入登載於財報㈠、㈡、㈢內,影響財報㈠、㈡、㈢中友昱公司營業收入、應收帳款、營業成本及損益等之正確性。 ㈣、因友昱公司發布之財報㈠至㈢嚴重失真,致如附表A至D所示之投資人受不實資訊誤導、買受友昱公司之股票(其中附表A所示之人為95年8月31日財報㈠發布前持有友昱公司股 票之投資人,附表B所示之人為財報㈠發布後至96年4月29 日財報㈡發布前買入並持有友昱公司股票之投資人,附表C所示之人為96年4月30日財報㈡發布後至同年8月30日財報㈢發布前買入並持有友昱公司股票之投資人,附表D所示之人為96年8月31日財報㈣發布後至96年10月18日友昱公司財務 真實情狀揭露前買入並持有友昱公司股票之投資人),友昱公司之股票於96年10月18日因時任董事長鍾瑋驛涉嫌淘空而遭刑事局搜索,友昱公司財務真實狀況揭露後,價值旋即大幅下跌,同年月22日並停止買賣,復於同年11月2日終止買 賣,投資人已無賣出持股機會,自應以零元計算友昱公司股票真實價格。原告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附表A至D所示之人業依該法第28條規定就友昱公司發布不實財報所受損害事件授與原告訴訟實施權。 ㈤、鍾瑋驛、劉錦賢、張庭恩、劉志康為友昱公司董事,劉志康並兼任友昱公司經理人,李逢哲為友昱公司財務主管,均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製作不實財報;徐榮彥、王炳仁均為友昱公司之監察人,未盡實質審查義務,且未建立合理有效內部控制制度、交易循環控制不足、缺乏事後驗證與複核制度、授權金額過高,爰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0條、第20條之1、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第184條 、第185條規定請求,林信安、黃聖傑、陳炳成、黃宏基、 方卓杰、廖美娟、賴宏益、張子美等7人雖非編制不實財報 ㈠、㈡、㈢之主體,惟係受鍾瑋驛等董事指示,參與前開不法行為,自應與鍾瑋驛等董事負同一責任,爰依證交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請求:㈠鍾瑋驛、劉錦賢、劉志康、張庭恩、王炳仁、徐榮彥、李逢哲、林信安、黃聖傑、陳炳成、黃宏基等11人與友昱公司連帶賠償附表A所示之投資人各如附表A所示之金額暨法定遲延利息;請求鍾瑋驛、劉錦賢、劉志康、徐榮彥、李逢哲、林信安、黃聖傑、陳炳成、黃宏基等9人與友昱公司連帶賠償 附表B所示之投資人各如附表B所示之金額暨法定遲延利息;請求鍾瑋驛、劉錦賢、劉志康、徐榮彥、李逢哲、林信安、黃聖傑、陳炳成、黃宏基等9人與友昱公司連帶賠償附表 C所示之人各如附表C所示之金額暨法定遲延利息;請求鍾瑋驛、劉錦賢、劉志康、張庭恩、王炳仁、徐榮彥、李逢哲、林信安、黃聖傑、陳炳成、黃宏基等11人與友昱公司連帶賠償附表D所示之投資人各如附表D所示之金額暨法定遲延利息,並由原告受領之。㈡請准依法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如不能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方面: 鍾瑋驛、張庭恩、朱婕語、林信安、黃宏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其餘被告則抗辯如下: ㈠、友昱公司則以: ⒈原告未能證明財報㈠至㈢與附表A至D所示之人間有何交易因果及損失因果關係,蓋原告援引之「詐欺市場理論」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西元1988年在BASIC VS LEVINSON案件中 所建立,認為在公開且成熟發展之證券市場中,股票價格依據各公司可得資訊決定並隨之調整,當不實資訊進入市場,股票價格將依該資訊對公司價值之影響進行調整,則股票價格已受扭曲而非反應公司真正價值,整個證券市場均因價格扭曲受不實資訊詐欺,若投資人依據扭曲價格為買入或賣出決定,可推定受不實陳述詐欺,但我國交易市場與美國差異甚鉅,我國集中市場受許多政治、外國股市等非正常因素影響,非單純公司價值決定,且美國證券市場以機構投資人為主,我國以自然人為主,往往受流言、股市名嘴、媒體報導而影響交易價格,又設有漲跌幅限制,非完全自由市場,況詐欺市場理論之適用以該證券交易市場為半強勢效率市場為前提,我國之證券市場不具效率性,已不適用,尤其被上訴人公司股票僅興櫃交易,未在集中市場上市上櫃,股票買賣採議價方式,價格由券商報價驅動,並非反映市場流通訊息,亦非電腦自動撮合,與私下交易並無不同,無市價問題。⒉附表A所示之投資人買入友昱公司股票之時間係在95年8月 31日財報㈠發布前,與財報無任何因果關係;復比較友昱公司95年8月31日發布財報㈠、96年4月30日財報㈡發布、96年8月31日財報㈢發布前後之股價,未上升反而下跌,顯徵友 昱公司股價並未因不實之財報公布而攀升,是附表B、C、D所示之投資人投資友昱公司股票,難認與財報㈠、㈡、㈢有交易因果關係;又授權人謝雨利、謝孟達、蔡錦姬、謝文英、郭國運等人為友昱公司董事即訴外人謝廣源之親友,其等求償表所列地址均係謝廣源擔任法定代理人之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且買進股票時間幾乎相同,可徵其等僅係謝廣源股票交易帳戶之名義人,既謝廣源係友昱公司董事,曾列為本案被告,其所操縱之名義人即非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另臺灣育成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育成公司)曾於94年10月14日與被告簽訂投資協議書,協議書第6條約定育成公司得於友昱公司核准上市、上櫃 前,列席友昱公司董事會會議,育成公司亦多次出席,因此育成公司對友昱公司營運狀態知悉甚詳,對財報查核亦瞭解,育成公司自非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況友昱公司於證券櫃臺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於96年10月8日以證 櫃審字第0960101654號函公告因群益證券公司於同年月22日辭任友昱公司推薦證券商,故友昱公司股票於是日停止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並無原告所述因友昱公司公布不實財報㈠、㈡、㈢致投資人受有股價下跌之損害。 ⒊縱認友昱公司應賠償損害,然損害賠償應回復者為應有狀態,應採淨損差額法,應以友昱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時之股票價值與授權人買入股票當時之價格間之差價計算,友昱公司現更名為詠嘉公司,仍繼續正常營運,股份仍具一定價值,不應逕認其價值為0元。 ⒋原告已與部分被告和解,且無保留其他請求權,既各連帶債務人負有全部清償之責,是以全部債務均因和解而全部免除。 ⒌依投保法第28條第1項、第4項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辦理團體訴訟或仲裁事件處理辦法(下稱投保處理辦法)規定,僅需授權人以書面向法院撤回即生撤回效力,是授權人林文貞、賴光耀、陳佳祺等3人,已於99年5月26日以民事陳報狀具狀撤回本案訴訟實施權,原告自不得將該3人請求金額列入本案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⒍併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劉錦賢則以: ⒈除與友昱公司相同者,予以援用外,另補稱劉錦賢擔任友昱公司董事之期間自93年10月起至95年12月止,縱使財報㈠、㈡、㈢確有不實,僅財報㈠發布時間係劉錦賢任職董事之期間,原告卻將95年8月31日起至96年10月18日止買進友昱公 司股票者全部列舉而向劉錦賢求償,亦未舉證證明劉錦賢擔任董事期間對友昱公司財報編制全盤知悉,以及辭任董事後繼續參與編撰財報㈡、㈢,以及參與之情形等,原告主張容有違誤。 ⒉原告未能指摘財報㈠、㈡、㈢何種科目虛偽不實,僅節錄刑事判決理由泛指財報㈠、㈡、㈢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未盡舉證之責。 ⒊原告所主張之善良投資人因投資失利所造成之損害,並非人身受侵害或特定物之毀損滅失,而係因誤信不實財報所造成的純粹經濟上損失,核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權利」要件不符,不得以此為請求權基礎,請求劉錦賢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同條第2項規定以「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為要件, 惟證交法第20條規定係民法侵權行為之特別規定,屬獨立請求權基礎,自不得以劉錦賢違反證交法第20條規定屬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為由,而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⒋本案係於96年10月間揭露,原告卻遲至98年8月間始提起本 件訴訟,本件授權人未於適當反應期間內出脫持股而導致損害擴大,為與有過失,劉錦賢得依民法第217條規定請求減 輕或免除賠償金額等語。 ⒌依修正後證交法第20條之1規定,其亦應按其責任比例與其 他被告負賠償責任。現原告未區分被告間之責任比例,逕自要求被告應與其他被告負連帶責任,其請求顯與法不合。且部分被告因和解為賠償金之給付,如其賠償金額低於其依法應分擔額時,其餘被告就其差額部分亦免除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數額,應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第276條之規 定,扣除因和解所獲金額等語,資為抗辯。 ⒍併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徐榮彥則以: ⒈除與友昱公司相同者,予以援用外,另補稱本件友昱公司股票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並無虛偽、詐欺情事,自無證交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⒉徐榮彥非係公司發行人,並非證交法第20條第2項、第3項所定應負責之人。 ⒊財報㈠係於95年8月31日發布,因此在是日前購入友昱公司 股票者,與財報㈠、㈡、㈢無關,不得列入求償之範圍內。⒋依刑事判決之認定,徐榮彥對友昱公司與他人間虛偽交易所知情者,僅陞吉公司及格蘭特公司,徐榮彥已為該二家公司清償所有應負貨款,可認徐榮彥已盡相當注意義務,務求友昱公司財務所載之內容與真實交易情形相符等語,資為抗辯。 ⒌併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㈣、王炳仁則以:除與友昱公司及徐榮彥⒊相同者,予以援用外,另補稱王炳仁自96年6月22日起擔任友昱公司監察人,惟 財報㈠、㈡、㈢均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保留意見書,王炳仁無從審核任期外所發布之財報,自不應要求其負賠償之責。又監察人之責任在於會計師提出財報後,是否依據會計師建議進行監督及決策,是財報㈠、㈡、㈢既經會計師審核並出具無保留意見,縱事後發現有財報不實之情事,監察人亦無須負責。又原告應舉證授權人係本於財報㈠、㈡、㈢而決定買進友昱公司股票等語,資為置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㈤、李逢哲則以:除與友昱公司及劉錦賢⒉⒊相同者,予以援用外,另補稱李逢哲並非友昱公司股票發行人,自非證交法第20條規定之賠償義務人。又李逢哲雖任友昱公司財務經理,惟對其他共同被告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並不知情,應依證交法第20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免責。李逢哲亦非公司法第23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不得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令其負損害賠償之責等語,資為置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㈥、方卓杰則以:除與友昱公司、劉錦賢⒊及徐榮彥⒊相同者,予以援用外,另補稱方卓杰僅係Champway公司名義負責人,劉錦賢則為實質負責人,嗣後因劉錦賢擔任友昱公司董事,鍾瑋驛、劉志康及徐榮彥遂於95年8月底、9月初,向劉錦賢商借Champway公司消化齊元公司庫存品,後更由友昱公司以Champway公司進行虛偽交易操作,惟方卓杰對於友昱公司所為之虛偽循環交易均不知情。是以,於95年8月底前,友昱 公司進行虛偽循環貿易因劉錦賢尚未出借Champway公司,故授權人在95年8月31日前買進友昱公司股票所受之損失,與 Champway公司無關;至Champway公司自95年9月起,參與友 昱公司虛偽循環貿易,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方卓杰知悉且有參與,是授權人自95年9月初至96年10月間買進友昱公司股票 之損失,方卓杰亦不負賠償責任。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友昱公司與Champway公司四角循環交易之交易數、金額、項目、日期等語,資為抗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㈦、廖美娟、賴宏益則以:除與友昱公司及徐榮彥⒈⒊相同者,予以援用外,另補稱縱如刑事判決理由所認定,廖美娟、賴宏益涉及提供不實發票予友昱公司以配合該公司進行假交易,然公司財報內容之編制非僅單憑廖美娟、賴宏益提供之發票單據製作,而係由友昱公司財務人員編制,經專業會計師審核,再交由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同意,故友昱公司發布之財報㈠、㈡、㈢與廖美娟、賴宏益之行為並無因果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㈧、張子美則以: 張子美與鍾瑋驛曾為男女朋友關係,張子美僅係卡邦公司及弗斯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從未參與該二家公司之經營或決策,鍾瑋驛始為實際負責人,鍾瑋驛亦不曾告知張子美該二家公司之交易情形,上開情節業經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 ㈠字第2號刑事判決認定,並判決張子美無罪確定在案。原 告未能舉證證明張子美參與製作虛偽財報,不應認張子美應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置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㈨、黃聖傑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何聲明或陳述,惟據其之前所為陳述:黃聖傑自96年4月起至97年7月止在友昱公司擔任採購部副課長,僅係執行業務之低階主管,無法參與公司決策,雖刑事案件遭判決有罪,惟僅係無資力聘請律師,以認罪方式請求較低之刑責以及獲求緩刑等語,資為抗辯。併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㈩、陳炳成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何聲明或陳述,惟據其之前所為陳述:陳炳成自96年7月起始任職友昱公司擔任 COB工程部副課長,財報㈠、㈡、㈢與其無關,且其無權限 參與友昱公司經營管理,僅係一般執行業務之員工,並不知悉友昱公司所進行之虛偽循環交易等語,資為置辯。併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 ㈠、友昱公司於89年4月20日設立,94年11月25日股票公開發行 ,於94年12月8日經櫃買中心核准登錄興櫃、股票代號3506 ,於同日開始股票興櫃買賣,於95年8月31日發布公司經安 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恒昇、王清松簽證之財報㈠;於96年4月30日發布公司經會計師林恒昇、王清松簽證之財 報㈡;於96年8月31日發布公司經會計師林恒昇、王清松簽 證之財報㈢。群益證券公司於96年10月4日公告自同年月11 日起辭任友昱公司之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後友昱公司與群益證券公司協議退出推薦證券商之時間延後為同年月22日。96年10月18日因友昱公司董事長鍾瑋驛涉嫌淘空而遭刑事局搜索,於同年月22日群益證券公司辭任推薦證券商,櫃買中心於同日停止友昱公司之興櫃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亞東證券公司於同年11月2日辭任友昱公司推薦證券商,櫃 買中心於同日再終止與友昱公司之興櫃股票櫃臺買賣契約及終止友昱公司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友昱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財報㈠、㈡、㈢、電子資訊查詢作業等件在卷可徵。(見本院卷一第68-134頁、第162-200頁、卷 十一第83-166頁、卷十二第99、163-177頁)。 ㈡、鍾瑋驛於93年9月14日起至96年10月22日止為友昱公司董事 長,並於96年6月6日起兼任該公司總經理;另自宇捷通公司91年6月3日設立登記起擔任該公司董事,自91年9月24日起 至100年3月4日止擔任董事長;並擔任卡邦公司自97年8月1 日起至廢止登記日99年2月9日止之董事長,且為該公司自設立登記日94年4月22日起之實際負責人;復為弗斯特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有友昱公司、宇捷通公司、卡邦公司案卷在卷。 ㈢、劉錦賢自93年6月14日起至95年11月3日止,擔任友昱公司董事;又自浩琦公司設立登記日93年11月2日起至97年10月4日止擔任董事長;並為美鈦公司及CHAMPWAY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有友昱公司公司、浩琦公司案卷在卷。 ㈣、張庭恩自96年6月22日起至98年10月6日止擔任友昱公司董事,有友昱公司案卷在卷。 ㈤、劉志康並自92年11月4日起至96年6月5日止擔任友昱公司董 事,自89年4月20日起至96年6月5日止,擔任友昱公司總經 理,並擔任紘立公司自設立起至95年9月27日止之董事長, 且投資佳鴻公司,有友昱公司案卷在卷。 ㈥、徐榮彥自92年11月4日起至96年7月止擔任友昱公司監察人,又為齊元公司自設立登記日87年8月3日起之董事,並自94年9月25日起至94年4月27日止擔任董事長,有友昱公司、齊元公司案卷在卷。 ㈦、王炳仁自96年6月22日起至同年9月14日止擔任友昱公司監察人,有友昱公司案卷在卷。 ㈧、李逢哲自93年12月15日起至96年5月間止,擔任友昱公司財 務長,後轉任友昱公司管理部經理任職至96年6月30日。林 信安自94年12月間起至96年9月間止,擔任友昱公司董事長 鍾瑋驛之特別助理。黃聖傑於92、93年間擔任宇捷通公司業務員,嗣自96年4月16日起至97年7月3日止,擔任友昱公司 採購副科長。陳炳成自93年間起,擔任宇捷通公司工程師,於96年7月間轉任友昱公司擔任封測部門副科長迄同年11月 間止,為兩造所不爭執。 ㈨、黃宏基自韻碩公司自93年5月6日設立登記起至96年10月25日解散日止,擔任韻碩公司董事,有韻碩公司案卷在卷。 ㈩、方卓杰於95年6月16日起至美鈦公司97年4月2日解散止,擔 任美鈦公司董事,並為CHAMPWAY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有美鈦公司案件在卷。 、廖美娟自陞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陞吉公司)94年2月 15日設立登記起至97年2月14日止擔任陞吉公司董事長,有 陞吉公司案卷在卷。 、賴宏益自源元進公司85年4月16日設立登記起擔任董事,自 95年10月5日起擔任監察人,自95年11月7日起至101年間解 散為止擔任董事長,有源元進公司案卷在卷。 、張子美自94年4月22日設立登記起至97年7月31日止擔任卡邦公司董事長,及弗斯特公司登記負責人,有卡邦公司案卷在卷。 、友昱公司及宇捷通公司、卡邦公司、弗斯特公司、紘立公司、佳鴻公司、鎧立公司、源浩公司、浩琦公司、源元進公司、韻碩公司等,有如本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第壹大點第三點第⒈至⒊段所示之虛偽循環交易行為,虛增友昱公司95年度銷貨收入5億1,052萬6,749元,虛增96年度銷貨收 入5,731萬3,113元,並經納入登載於財報㈠、㈡、㈢內,影響財報㈠、財報㈡及財報㈢中有關友昱公司營業收入、應收帳款、營業成本及損益等之正確性。劉錦賢經高等法院以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認定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徐榮彥亦經上開判決認定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監察人,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李逢哲經上開判決認定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受僱人,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黃宏基、黃聖傑、陳炳成及賴宏益經上開判決認定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廖美娟經上開判決認定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經確定在案。方卓杰經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2號刑事判決認定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40年度台上字第2477號 刑事判決駁回方卓杰上訴而確定在案。林信安、劉志康經 101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2號刑事判決認定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以直接及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均依95年5月30日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後段規 定,判決免除其刑而確定在案。張子美、張庭恩經本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無罪,經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 重更㈠字第2號、最高法院140年度台上字第247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有櫃買中心查核報告、財報㈠、㈡、㈢、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1號、高等法院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及101年金上重更㈠字2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 第7358號及104年度台上字第2477號刑事判決等件在卷(見 本院卷一第68-134頁、卷十第313-314頁),且為兩造所不 爭執。 、原告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附表A至D「姓名」欄所示之投資人分別於「買進日期」欄所示日期、支出「買進價款」欄所示金額,買進如「買進股數」欄所示數量之友昱公司股票,且現仍持有「賣出股數/ 現仍持有股數」欄所示數量之友昱公司股票,曾出售持股者,所賣出之日期、數量、單價及所得價金均如附表所示,並就友昱公司發布不實財報所受損害事件授與原告訴訟實施權,有授與訴訟實施權同意書、證券交易完稅證明、分戶歷史帳明細表、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等件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42-321頁、卷二全卷、卷十 一第208-210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公司法為民法「法人」之特別規定,證券交易法則針對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為規定,如有未規定者方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證券交易法第2條、第4條),是在證券交易法已有規定之情形,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次按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違反第1項規定者, 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前條第2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 業務文件或依第36條第1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 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㈠發行人及其負責人;㈡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會計師辦理第1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 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1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第1項各款及第3項之人,除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外,因其過 失致第1項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前條第4項規定,於第1項準用之,104年7月3日修正施行前 之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0條之1第1至3、5項定有明文。再按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1項後段、第2項亦有明定, 是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2條第1項第1款所 定「負責人」,除董事長、總經理外,公司法第8條所稱當 然負責人之董事及職務負責人之監察人、經理人,均涵攝在內,以維護證券市場之交易秩序及保障投資人之權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3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證券交易 法既應優先於公司法適用,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復係針對 股份有限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告之財務報告內容有虛偽、隱匿情事時,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所應負責任之規定,於符合該條規定之情狀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即無從再援引公司法第231條前段規定,主張視為業已解除 責任,況公司法第231條前段所解除之責任,係董事、監察 人對「公司」之責任,而非對股東之責任。又證券交易法為特別法,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既明定在公司依法公告之財 務報告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發行人及其董事長、總經理以外之負責人、簽章之職員、會計師等,如因過失致第1項之損害發生者,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屬有意排 除民法第185條「連帶」賠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則如非故意 ,應不得再依該條令該等有過失之負責人、簽章職員、會計師等連帶負賠償之責。 ㈡、附表A至D所示之人買受友昱公司之股票,與財報㈠至財報㈢間交易因果關係部分: 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之但書於89年2月11日修正施行,立法理由為「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情形繁雜,僅設原則性規定,未能解決一切舉證責任之分配問題,故最高法院於判例中,即曾依誠信原則定舉證責任之分配,爰於原條文之下增訂但書,以資因應」。 ⒉證券交易法第62條第2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證券經紀商或證 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賣之管理辦法,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3年7月1日以後為金管會)乃訂定發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並依前述辦法第7條規定核定發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櫃買中心復依前開規則第39條之2規定,經金管會准予備查 後公告訂定發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而依96年5月至97年11月間「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之規定,所謂「興櫃股票」,指發行人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規定申請登錄買賣之普通股票,而興櫃股票之櫃檯買賣,採經紀或自營方式,即由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委託,將委託資料依規定格式輸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買賣,或由推薦證券商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自行與證券經紀商或他證券自營商所為之議價買賣,或推薦證券商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與客戶議價買賣,該「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為櫃買中心所建置,供推薦證券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在其營業處所透過電腦連線申報買賣資料及供推薦證券商執行議價點選成交,推薦證券商應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進行報價,推薦證券商輸入買賣報價、透過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點選成交或證券經紀商輸入客戶委託買賣資料後,櫃買中心即透過資訊傳輸系統對外揭示「推薦證券商間最高買進、最低賣出之報價與數量」、「當市最近一筆成交價格、數量及累計成交量、加權平均成交價」,另提供即時查詢全體推薦證券商買賣報價資料、推薦證券商名稱及聯絡電話,以及於每日交易時間終了後,就興櫃股票名稱、當日成交數量、最高、最低、最後及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製作並揭示興櫃股票行情表,推薦證券商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除每筆交易數量在十萬股以上者,得在其營業處所與客戶以議價方式買賣外,應在其營業處所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受託買賣之證券經紀商或他證券自營商以議價方式買賣。故除交易數量在十萬股以上者,興櫃股票買賣雙方可能透過推薦證券商直接交涉外,其餘興櫃股票之買賣,與其他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之股票買賣近似,均係多數不特定之人透過證券商、利用即時且交易條件公開之電腦系統進行交易,無從指定、選擇買賣特定人之持股,與交易雙方之親疏遠近無涉,買賣是否成交,僅繫諸於價格一端。興櫃股票之買賣既與其他股票集中交易市場之股票買賣近似,則「興櫃股票」之價格即與一般公開市場上商品之售價相同,均係直接反映市場對商品價值之評量結果,而公開市場上股票之價格係反映市場對發行公司(股權)價值之評量結果,市場評量發行公司(股權)之價值如何,除顯而易見之外在情狀外,尚有賴發行公司依法發布之財務報告、公開說明書等內部真實資訊,故在公開市場上按市價交易股票者,本質上已信賴市場對於發行公司(股權)價值之評量結果(即市價)、信賴發行公司依法公開之資訊,是以如發行公司依法公開之重要資訊有不實,市場所評量、反映之公司(股權)價值必然失真,價格必然有誤(詐欺市場理論FRAUD ON THE MARKET THEORY,美國聯邦最高法院BASICINC.V. LEVINSON,485 U.S.224( 1988 ));況要求在公開市場依市價買賣公司股票者,擔負舉證證明「其受重要不實資訊誤導而決意買賣該股票」之責,將使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3項、第20條之1第1、3項、第32條第1 項等規定因受害人舉證困難而成為具文,悖於證券交易法第1條保障投資人之立法目的,顯失公平;從而,在發行公司 發布重要不實資訊之後、該不實資訊經更正或事實經披露或隱藏風險實現之前,在公開市場依市價買賣公司股票者,既已有信賴市場對於該公司(股權)價值之評量結果(市價)、信賴該公司依法所公開資訊之積極買賣股票行為,應推定發布不實資訊與其買賣該公司股票間,有交易因果關係,而由主張不實資訊非關重要、對市價無影響或發布不實資訊與股票之買賣間無交易因果關係者,負舉證之責。 ⒊經查,自95年2月起,鍾瑋驛告知李逢哲當月友昱公司與上 開關係公司之交易總額,或具體安排交易流程,再由李逢哲指示不知情之友昱公司採購人員,依據該總額自行調配交易或依具體指示操作交易;或由鍾瑋驛直接指示黃聖傑,依具體指示操作交易,並由不知情之友昱公司員工及知情之黃聖傑製作不實之友昱公司採購單、請購單,以無實際進出貨交易;或依友昱公司生產之產品或庫存繕打品名、價格,並於販出及買入時使用不同料號,再由陳炳成聯繫與卡邦公司、弗斯特公司、韻碩公司、BESTWAR公司間之交易,由劉志康 負責聯絡與紘立公司、佳鴻公司間之交易,由劉錦賢負責聯絡與浩琦公司、美鈦公司、CHAMPWAY公司間之交易,由徐榮彥負責聯繫與源元進公司、鎧立公司、源浩公司、陞吉公司、格蘭特公司間之交易,而依林瑞芳繕打之品名、價格等資料傳真訂單,由不知情之友昱公司人員據以製作進貨單、出貨單,再由不知情之友昱公司會計人員據以製作傳票及開立發票,並將上開不實之交易記入友昱公司帳冊。鍾瑋驛另指示陳炳成負責友昱公司與宇捷通公司、卡邦公司、弗斯特公司、韻碩公司、CHAMPWAY公司、BESTWAR公司進出貨所使用 之訂貨單及進、出貨單及相關聯繫、報關事宜,並將友昱公司庫存貨物直接由友昱公司出口報關到境外之CHAMPWAY公司、BESTWAR公司,再由境外物流公司將同一批貨物進口至友 昱公司,CHAMPWAY公司部分則由方卓杰依劉錦賢指示配合友昱公司、宇捷通公司為上開循環交易,而友昱公司與上開關係公司間虛偽之循環交易,致友昱公司產生大量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鍾瑋驛、劉錦賢、徐榮彥、劉志康、李逢哲、林信安等人為營造友昱公司交易活絡,高營業額及高獲利等假象之事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友昱公司帳冊,此經鍾國華、劉錦賢、徐榮彥、劉志康、李逢哲、黃宏基、黃聖傑、陳炳成、廖美娟、賴宏益、葉志剛於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1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自承不諱等節,並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1號、高等法院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101年金上重 更㈠字第2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358號及104年度 台上字第2477號刑事判決認定無訛,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以認定。 ⒋友昱公司與上開關係公司間虛偽之循環交易,致友昱公司產生大量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鍾瑋驛、劉錦賢、徐榮彥、劉志康、李逢哲、林信安等人為營造友昱公司交易活絡,高營業額及高獲利等假象之事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友昱公司帳冊,據以編制友昱公司財報㈠、㈡、㈢內,於會計師查核期間,偽造不實帳目詢函證、本票、商業發票等,使會計師通過友昱公司95年半年報、95年度年報、96年半年報之核閱與查核簽證,是投保中心主張友昱公司財報㈠、㈡、㈢之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有關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營業淨利之財務報告與財務業務文件,為虛偽、隱匿不實之半年報、年報等事實,堪予採信。 ⒌友昱公司於94年11月25日股票公開發行,於94年12月8日經 櫃買中心核准登錄興櫃、股票代號3506,於同日開始股票興櫃買賣,於95年8月31日發布財報㈠;於96年4月30日發布財報㈡;於96年8月31日發布財報㈢,業如前述。其中附表A 所示之人於95年8月31日財報㈠發布前即已持有友昱公司股 票,並無於不實資訊發布後信賴市場對於該公司(股權)價值之評量結果、信賴該公司依法所公開資訊之積極買進股票行為,不在前述推定具有交易因果關係範圍內,仍應由原告就財報㈠至㈢之發布與附表A所示之人繼續持有友昱公司股票間有交易因果關係乙節,負舉證之責,然原告迄未就此節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參諸附表A所示之人於財報㈠至㈢發布後僅單純繼續持有友昱公司股票、無任何其他積極作為,與單純沈默無異,自難據以認定附表A所示之人繼續持有友昱公司股票與財報㈠至㈢發布間,有交易因果關係。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附表A所示之人繼續持有附表A所示友昱公司股票與財報㈠至㈢間有交易因果關係,則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附表B所示之人於95年8月31日財 報㈠發布後、96年4月30日財報㈡發布前買進友昱公司股票 ,附表C所示之人於同年月30日財報㈡發布後、同年8月31 日財報㈢發布前買進友昱公司股票,附表D所示之人於同年8月31日財報㈢發布後、同年10月18日友昱公司財務真實情 狀披露前買進友昱公司股票,且均係透過證券商、利用即時且交易條件公開之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進行交易,有信賴市場對於友昱公司(股權)價值之評量結果(市價)、信賴友昱公司依法所公開資訊(包括含不實資訊之財報㈠、㈡、㈢)之積極買賣股票行為,而被告均未能證明附表B、C、D所示之人買進各該附表所示友昱公司股票未受財報㈠、㈡、㈢中重要不實資訊之影響,揆諸上開說明,應推定附表B所示之人買受附表B所示友昱公司股票與財報㈠之發布間有交易因果關係、附表C所示之人買受附表C所示友昱公司股票與財報㈡之發布間有交易因果關係、附表D所示之人買受附表D所示友昱公司股票與財報㈢之發布間有交易因果關係。 ⒍被告雖辯稱「詐欺市場理論」需符合「效率資本市場假說(EFFICIENT CAPITAL MARKET HYPOTHESIS)」,僅有在半強 勢市場(SEMI STRONG MARKET)始能適用,我國之證券交易市場、尤其興櫃股票買賣並非屬半強勢市場、無從適用云云,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最近之案例中(ERICA P.JOHNFUND,INC. V. HALLIBURTON CO.,563 U.S. _( 2014)),針對「詐欺市場理論需符合效率資本市場假說」此一爭論,已明揭詐欺市場理論並非建立在「市場價格應多麼迅速及全面反映公開可得資訊之特定理論(ANY PARTICULAR THEORY OF HOWQUICKLY AND COMPLETELY A- VAILABLE INFORMATION IS REFLECTED IN MARKET PRICE.)」上,而係建立在一較為中庸之前提上,即「市場專家一般會考慮關於公司大部分公開的重要資訊,因此影響股票市價(MARKET PROFESSIONALS GENERALLY CONSIDER MOST PUBLICLY ANNOUNCED MATERIAL STATEMENTS ABOUT COMPANIES, THEREBY AFFECTING STOCK MARKET PRICES.)」,況鍾瑋驛、劉錦賢、劉志康、李逢哲等 人如非為美化友昱公司財報、用以誘使公開市場之投資人買受友昱公司股票、推升友昱公司公司股價、進而達股票集中市場交易規模,何需大費周章違法虛列營收、向他人借貸鉅額款項匯入友昱公司帳戶增加公司之營收,是故被告此節所辯,顯與事理有違,委無可採。 ㈢、附表B至D所示之人因受財報㈠至㈢中重要不實資訊影響買進各該附表所示友昱公司股票,與所受損害間損失因果關係部分: ⒈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3項、第32條第1項謂「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或「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指原告之損害係被告之違法行為所致,即「損失因果關係」,與前述「交易因果關係」不同。蓋有價證券交易價格,非取決於單一因素,可能受國際金融環境變動因素、整體產業前景榮枯、國內政情等影響,漲跌非全然跟隨公司之基本面,且各人對於發行公司公開資訊之解讀亦不盡相同,基於投資人自己責任原則,投資人對於投資報酬及風險之判斷,本應自負盈虧。承前所述,發行公司公開之重要資訊不實,依「詐欺市場理論」固可推定有交易因果關係,惟投資人之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是否有損失因果關係存在,仍應由原告舉證。有學者採嚴格見解,認為原告須具體指出被告詐欺行為如何造成原告之損害,亦有學者採較寬鬆見解,認為原告僅須證明被告詐欺行為介入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即為已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04年Dura Pharmaceuticals Inc.v.Broudo乙案指出,虛 漲之購買價格本身並不構成或直接導致相關經濟損失,蓋投資人以虛漲價格買進股票之際,並未受有任何損失,因其得以相同價格將股票賣出,縱嗣後以較低價格售出,其價格之下跌可能反映整體經濟環境變化或特定產業訊息,而與被告詐欺行為無關,且由1995年證券訴訟改革法(Private Securities Li-tigation Reform Act)之規定以觀,立法者要求原告必須適當地主張並證明因果關係與損害之要件後,始得進行證券訴訟之審理,故原告仍應就損失因果關係為舉證,顯係採嚴格見解。關於損失因果關係應如何舉證,一般可將發布不實資訊公司之股價波動與相類型公司或整體股票市場波動情形進行分析比對,倘不實資訊遭拆穿或更正後,股價下修程度遠逾同業與大盤,應可推定被告之行為造成原告之損害。另從前述Basic Inc. v.Levinson乙案提出之推翻 交易因果關係之三項反證免責事由,亦可同理思考,倘不實資訊遭拆穿後,股價未因真實資訊在市場流通而有巨幅變動,即難推測友昱公司先前發布之不實資訊對於投資人造成損害。反之,股價下跌,並非當然證明損失因果關係,倘該公司股票因而打為全額交割股、停止交易、甚至下市,致投資人無法如同其他股票般於證券交易市場正常買賣,則損失因果關係即不證自明。 ⒉經查,以本件友昱公司之情形觀之,財報㈠、㈡、㈢發布後,該公司於96年10月18日星期四,因公司董事長鍾瑋驛涉嫌淘空而遭刑事局搜索,搜索訊息於同日下午1時44分公開, 該日下午4時友昱公司召開記者說明會等情,此有96年度行 事曆、財經知識庫理財網列印網頁在卷可考(見本院卷十二第96、175-176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然審諸友昱公司 股票交易情況,96年10月18日為6.12元、同年月19日為6.19元,同年月22日即停止交易(同年月20日為星期六、同年月21日為星期日,非交易日),有96年度行事曆、興櫃個股歷史行情存卷可按(見本院卷十二第96、171-180頁),可知 友昱公司虛偽交易、財務真實情狀披露後翌日,成交均價反而上漲0.07元,執此已難推認不實財報對友昱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有所影響;又雖於96年10月17日成交均價為7.34元,至同年月18日下跌1.22元,惟櫃買中心於同年月4日上午8時58分公告友昱公司自96年10月11日起停止在證券商業營業處所買賣,群益證券公司於同日下午2時25分公告退出推薦商, 櫃買中心於同年月9日上午9時18分公告群益證券公司延長至96年10月22日起退出推薦證券商,故友昱公司自是日起停止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買賣,友昱公司96年10月3日成交均價 為9.56元、同年月4日成交均價為8.52元、同年月5日成交均價為6.92元,每日下跌1.04元、1.6元,有興櫃個股歷史行 情、財經知識庫MoneyDJ理財網列印網頁附卷足參(見本院 卷十二第153-154、157、160-161、171-180頁),可謂群益證券公司退出推薦商致友昱公司無法繼續交易乙情,對友昱公司交易價格影響大於友昱公司之虛偽交易、財務真實情狀遭披露,益可證不實財報㈠、㈡、㈢與股票交易價格並未具有損失因果關係甚明。況友昱公司係因群益證券公司自96年10月22日起退出推薦商而預定於該日停止交易,友昱公司遭搜索前退出推薦商,與友昱公司從事虛偽交易無涉,是以投資人非係因不實資訊揭露後無從出脫持股,益難認投資人係因不實財報㈠、㈡、㈢而受有損害。 ⒊再者,友昱公司於94年12月8日開始股票興櫃買賣,成交均 價為75元,該公司95年1月間成交均價為69.96元、95年2月 間為68.69元、95年3月間為87.01元、95年4月間成交均價上升至110.50元、95年5月間為107.58元、95年6月間已開始大幅下跌至73.29元、95年7月間繼續下滑至69.45元、95年8月間為68.77元,然嗣財報㈠於95年8月31日發布後,95年9月 間成交均價仍未見起色,為68.77元,95年10月間為67.86元、95年11月間為68.38元、95年12月間為67.13元、96年1月 間為63.59元、96年2月間為57.63元、迄至96年3月間起,成交均價更大幅下滑至34.76元、96年4月間為34.35元,嗣財 報㈡於96年4月30日發布後,96年5月間之成交均價仍然下跌至27.25元、96年6月間為28.76元、96年7月間為39.35元、 96年8月間為28.62元,有友昱公司歷史股價在卷可稽,由是可知,友昱公司之成交均價自95年6月起一路下滑,縱財報 ㈠、㈡、㈢發布後,該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並無提升或持平,甚至於不實財報㈠、㈡、㈢發布翌月,成交均價更大幅下跌,實無從據以推定投資人係因財報㈠、㈡、㈢不實資訊對於投資人造成損害。復審之95年8月1日起至96年10月18日止,與友昱公司相同產業(電子類、電子零組件業)之股票上櫃買賣公司股價指數,自95年8月起至96年6月止每月平均股價幾乎呈現上漲趨勢,自96年7月起至同年10月止呈現小幅下 跌,於95年8月平均股價為216.39、同年9月為225.89、同年10月為226.86、同年11月為235.83、同年12月為250.04、96年1月為266.09、同年2月為263.65、同年3月為268.82、同 年4月為280.60、同年5月為279.60、同年6月為307.89、同 年7月為106.18(自96年7月起產業分類股價指數一覽表將電子類再為細分,與友昱公司相同產業為電子零組件業)、同年8月為100.04、同年9月為97.45、同年10月為96.10,有產業分類股價指數一覽表存卷可考(見本院卷十二第187-212 頁),然友昱公司之成交均價卻持續下跌,自96年12月起甚至有大幅下跌情況,倘友昱公司之交易價格確實係受不實財報影響,何以在該類產業之整體市場平均呈現上漲之情況下,友昱公司交易價格卻一路持續下滑,益徵友昱公司交易價格與不實財報無涉。 ⒋基上,友昱公司遭查獲虛假循環交易而製作不實財報㈠、㈡、㈢既未造成交易價格下跌,且友昱公司之股票因群益證券公司退出推薦商而致交易停止,並非係因友昱公司遭披露虛偽交易而終止買賣,足認不實之財報㈠、㈡、㈢並未因此造成股票持有人受有損害,亦即未具有損失因果關係。 五、綜上所述,附表A所示之投資人於財報㈠發布前即已持有友昱公司股票,並無於不實資訊發布後信賴市場對於該公司(股權)價值之評量結果、信賴該公司依法所公開資訊之積極買進股票行為,難認附表A所示之人繼續持有友昱公司股票與財報㈠至㈢發布間,有交易因果關係,原告主張附表A所示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委無理由。原告另主張鍾瑋驛為友昱公司董事長,劉錦賢、張庭恩、劉志康為友昱公司董事;徐榮彥、王炳仁為友昱公司監察人,前揭董事編製、通過財報,前揭監察人則為查核、承認財報,渠等本應擔保財報之真實性,卻編撰或查核系爭財報不實,致附表B至D所示之投資人受有損害,應與友昱公司,依證交法第20條第3項、 第20條之1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及後段、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信賴系爭財報購入友昱公司股票負損害賠償責任;林信安、黃宏基、黃聖傑、陳炳成、方卓杰、張子美、廖美娟及賴宏益等人與鍾瑋驛、劉錦賢、張庭恩、劉志康為實質上製作不實財報㈠、㈡、㈢之共同正犯,亦應依爰依證交法第20條第1 項、第3項、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就信賴不實財報 購入友昱公司股票如附表B至D所示之投資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李逢哲為友昱公司會計主管,負責實際編製系爭財報,並於系爭財報上簽章,應擔保系爭財報資訊內容真實性,卻未為之,應依依證交法第20條第3項、第20條之1第1項、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信賴系爭財報購入友 昱公司股票負損害賠償責任,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六、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論駁之必要。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其康 附表A ┌──────┬────┬──────┬────┬────┬────┬────┬────┬───────┬────┐ │責任期間 │應負賠償│姓名 │買進日期│買進股數│買進單價│買進價款│賣出日期│賣出股數 │求償金額│ │ │責任之人│ │ │ │ │ │ │/現仍持有股數 │ │ ├──────┼────┼──────┼────┼────┼────┼────┼────┼───────┼────┤ │95年1月13日 │詠嘉公司│陳阿賜 │95/4/13 │1,000 │110.00 │110,000 │持股 │1,000 │292,488 │ │至95年8月31 │鍾瑋驛 │ ├────┼────┼────┼────┼────┼───────┤ │ │日期間求償金│劉錦賢 │ │95/4/13 │2,000 │110.00 │220,000 │持股 │2,000 │ │ │額(持有人)│徐榮彥 │ ├────┼────┼────┼────┼────┼───────┤ │ │ │劉志康 │ │95/7/28 │2,000 │68.00 │136,000 │持股 │2,000 │ │ │ │李逢哲 │ ├────┼────┼────┼────┼────┼───────┤ │ │ │林信安 │ │95/7/28 │100 │68.00 │6,800 │持股 │100 │ │ │ │黃聖傑 ├──────┼────┼────┼────┼────┼────┼───────┼────┤ │ │陳炳成 │陳松偉 │95/5/11 │1,000 │110.00 │110,000 │持股 │1,000 │68,049 │ │ │方卓杰 ├──────┼────┼────┼────┼────┼────┼───────┼────┤ │ │張子美 │林勇志 │95/8/15 │13,000 │68.50 │890,500 │持股 │13,000 │759,676 │ │ │黃宏基 │ ├────┼────┼────┼────┼────┼───────┤ │ │ │廖美娟 │ │95/8/22 │5,000 │67.50 │337,500 │持股 │5,000 │ │ │ │賴宏益 ├──────┼────┼────┼────┼────┼────┼───────┼────┤ │ │張庭恩 │林美惠 │95/3/28 │4,000 │93.00 │372,000 │持股 │4,000 │449,125 │ │ │王炳仁 │ ├────┼────┼────┼────┼────┼───────┤ │ │ │ │ │95/6/14 │1,000 │74.00 │74,000 │持股 │1,000 │ │ │ │ │ ├────┼────┼────┼────┼────┼───────┤ │ │ │ │ │95/6/19 │1,000 │74.00 │74,000 │持股 │1,000 │ │ │ │ │ ├────┼────┼────┼────┼────┼───────┤ │ │ │ │ │95/6/20 │1,000 │72.00 │72,000 │持股 │1,000 │ │ │ │ │ ├────┼────┼────┼────┼────┼───────┤ │ │ │ │ │95/8/18 │2,000 │67.00 │134,000 │持股 │2,000 │ │ │ │ ├──────┼────┼────┼────┼────┼────┼───────┼────┤ │ │ │郭怜君 │95/6/6 │1,000 │77.50 │77,500 │持股 │1,000 │47,945 │ │ │ ├──────┼────┼────┼────┼────┼────┼───────┼────┤ │ │ │台灣育成中小│95/6/13 │10,000 │72.00 │720,000 │持股 │10,000 │897,012 │ │ │ │企業開發(股├────┼────┼────┼────┼────┼───────┤ │ │ │ │)公司 │95/6/13 │10,000 │73.00 │730,000 │持股 │10,000 │ │ │ │ ├──────┼────┼────┼────┼────┼────┼───────┼────┤ │ │ │陳佳祺 │95/6/9 │4,000 │72.30 │289,200 │持股 │4,000 │178,909 │ │ │ ├──────┼────┼────┼────┼────┼────┼───────┼────┤ │ │ │呂婉如 │95/3/21 │1,000 │90.00 │90,000 │持股 │1,000 │189,300 │ │ │ │ ├────┼────┼────┼────┼────┼───────┤ │ │ │ │ │95/4/20 │2,000 │108.00 │216,000 │持股 │2,000 │ │ │ │ ├──────┼────┼────┼────┼────┼────┼───────┼────┤ │ │ │呂婉秋 │95/3/21 │1,000 │90.00 │90,000 │持股 │1,000 │55,677 │ │ │ ├──────┼────┼────┼────┼────┼────┼───────┼────┤ │ │ │張珮絃 │95/4/25 │1,000 │113.50 │113,500 │持股 │1,000 │70,215 │ └──────┴────┴──────┴────┴────┴────┴────┴────┴───────┴────┘ 附表B ┌──────┬────┬────┬────┬────┬────┬─────┬────┬──────┬─────┐ │責任期間 │應負賠償│姓名 │買進日期│買進股數│買進單價│買進價款 │賣出日期│賣出股數/現 │求償金額 │ │ │責任之人│ │ │ │ │ │ │仍持有股數 │ │ ├──────┼────┼────┼────┼────┼────┼─────┼────┼──────┼─────┤ │95年9月1日至│詠嘉科技│蔡美雪 │96/1/24 │5,000 │58.00 │290,000 │持股 │5,000 │411,388 │ │96年4月30日 │鍾瑋驛 │ ├────┼────┼────┼─────┼────┼──────┤ │ │期間求償金額│劉錦賢 │ │96/3/8 │10,000 │37.50 │375,000 │持股 │10,000 │ │ │(95Q2) │徐榮彥 ├────┼────┼────┼────┼─────┼────┼──────┼─────┤ │ │劉志康 │王得霖 │96/3/30 │1,000 │35.20 │35,200 │持股 │1,000 │21,775 │ │ │李逢哲 ├────┼────┼────┼────┼─────┼────┼──────┼─────┤ │ │林信安 │江容妙 │96/3/19 │3,000 │38.70 │116,100 │持股 │3,000 │71,822 │ │ │黃聖傑 ├────┼────┼────┼────┼─────┼────┼──────┼─────┤ │ │陳炳成 │賴光耀 │96/3/20 │2,000 │37.10 │74,200 │持股 │2,000 │45,902 │ │ │方卓杰 ├────┼────┼────┼────┼─────┼────┼──────┼─────┤ │ │張子美 │傅文雄 │95/11/8 │3,000 │61.00 │183,000 │持股 │3,000 │262,608 │ │ │黃宏基 │ ├────┼────┼────┼─────┼────┼──────┤ │ │ │廖美娟 │ │95/11/9 │3,000 │60.50 │181,500 │持股 │3,000 │ │ │ │賴宏益 │ ├────┼────┼────┼─────┼────┼──────┤ │ │ │ │ │95/11/14│1,000 │60.00 │60,000 │持股 │1,000 │ │ │ │ ├────┼────┼────┼────┼─────┼────┼──────┼─────┤ │ │ │陳浩昌 │95/10/11│2,000 │61.50 │123,000 │持股 │2,000 │925,075 │ │ │ │ ├────┼────┼────┼─────┼────┼──────┤ │ │ │ │ │95/10/11│3,000 │62.00 │186,000 │持股 │3,000 │ │ │ │ │ ├────┼────┼────┼─────┼────┼──────┤ │ │ │ │ │95/11/3 │1,000 │62.50 │62,500 │持股 │1,000 │ │ │ │ │ ├────┼────┼────┼─────┼────┼──────┤ │ │ │ │ │95/11/7 │5,000 │60.50 │302,500 │持股 │5,000 │ │ │ │ │ ├────┼────┼────┼─────┼────┼──────┤ │ │ │ │ │96/3/1 │3,000 │48.64 │145,920 │持股 │3,000 │ │ │ │ │ ├────┼────┼────┼─────┼────┼──────┤ │ │ │ │ │96/3/2 │6,000 │36.74 │220,440 │持股 │6,000 │ │ │ │ │ ├────┼────┼────┼─────┼────┼──────┤ │ │ │ │ │96/3/3 │5,000 │31.00 │155,000 │持股 │5,000 │ │ │ │ │ ├────┼────┼────┼─────┼────┼──────┤ │ │ │ │ │96/3/5 │5,000 │29.50 │147,500 │持股 │5,000 │ │ │ │ │ ├────┼────┼────┼─────┼────┼──────┤ │ │ │ │ │96/3/5 │5,000 │30.50 │152,500 │持股 │5,000 │ │ │ │ ├────┼────┼────┼────┼─────┼────┼──────┼─────┤ │ │ │葉華南 │95/10/31│3,000 │62.00 │186,000 │持股 │3,000 │1,533,830 │ │ │ │ ├────┼────┼────┼─────┼────┼──────┤ │ │ │ │ │95/10/31│5,000 │61.80 │309,000 │持股 │5,000 │ │ │ │ │ ├────┼────┼────┼─────┼────┼──────┤ │ │ │ │ │95/10/31│2,000 │62.20 │124,400 │持股 │2,000 │ │ │ │ │ ├────┼────┼────┼─────┼────┼──────┤ │ │ │ │ │95/11/1 │20,000 │62.00 │1,240,000 │持股 │20,000 │ │ │ │ │ ├────┼────┼────┼─────┼────┼──────┤ │ │ │ │ │95/11/2 │4,000 │62.00 │248,000 │持股 │4,000 │ │ │ │ │ ├────┼────┼────┼─────┼────┼──────┤ │ │ │ │ │95/11/2 │6,000 │62.00 │372,000 │持股 │6,000 │ │ │ │ ├────┼────┼────┼────┼─────┼────┼──────┼─────┤ │ │ │陳平勇 │95/11/2 │1,000 │62.10 │62,100 │持股 │1,000 │76,524 │ │ │ │ ├────┼────┼────┼─────┼────┼──────┤ │ │ │ │ │95/11/7 │1,000 │61.60 │61,600 │持股 │1,000 │ │ │ │ ├────┼────┼────┼────┼─────┼────┼──────┼─────┤ │ │ │徐邵松 │96/4/20 │1,000 │29.80 │29,800 │持股 │1,000 │18,435 │ │ │ ├────┼────┼────┼────┼─────┼────┼──────┼─────┤ │ │ │林勇志 │95/11/8 │2,000 │62.00 │124,000 │持股 │2,000 │76,711 │ │ │ ├────┼────┼────┼────┼─────┼────┼──────┼─────┤ │ │ │楊郁真 │95/11/3 │10,000 │62.00 │620,000 │持股 │10,000 │383,550 │ │ │ ├────┼────┼────┼────┼─────┼────┼──────┼─────┤ │ │ │林金源 │96/4/11 │2,000 │37.00 │74,000 │持股 │2,000 │45,779 │ │ │ ├────┼────┼────┼────┼─────┼────┼──────┼─────┤ │ │ │黃俊才 │96/3/19 │10,000 │38.00 │380,000 │持股 │10,000 │235,079 │ │ │ ├────┼────┼────┼────┼─────┼────┼──────┼─────┤ │ │ │郭怜君 │95/11/6 │1,000 │61.50 │61,500 │持股 │1,000 │77,019 │ │ │ │ ├────┼────┼────┼─────┼────┼──────┤ │ │ │ │ │95/11/7 │1,000 │63.00 │63,000 │持股 │1,000 │ │ │ │ ├────┼────┼────┼────┼─────┼────┼──────┼─────┤ │ │ │賴敏芳 │96/1/5 │4,000 │64.00 │256,000 │持股 │4,000 │158,369 │ │ │ ├────┼────┼────┼────┼─────┼────┼──────┼─────┤ │ │ │鄭丹妮 │95/11/3 │5,000 │62.50 │312,500 │持股 │5,000 │193,323 │ │ │ ├────┼────┼────┼────┼─────┼────┼──────┼─────┤ │ │ │張家聲 │95/11/3 │5,000 │62.00 │310,000 │持股 │5,000 │191,775 │ │ │ ├────┼────┼────┼────┼─────┼────┼──────┼─────┤ │ │ │陳佳祺 │95/10/27│2,000 │60.50 │121,000 │持股 │2,000 │74,853 │ │ │ ├────┼────┼────┼────┼─────┼────┼──────┼─────┤ │ │ │王月美 │95/10/31│10,000 │63.00 │630,000 │持股 │10,000 │389,737 │ │ │ ├────┼────┼────┼────┼─────┼────┼──────┼─────┤ │ │ │張顏彩卿│95/11/8 │5,000 │61.00 │305,000 │持股 │5,000 │748,541 │ │ │ │ ├────┼────┼────┼─────┼────┼──────┤ │ │ │ │ │95/11/9 │5,000 │60.00 │300,000 │持股 │5,000 │ │ │ │ │ ├────┼────┼────┼─────┼────┼──────┤ │ │ │ │ │95/11/9 │5,000 │61.00 │305,000 │持股 │5,000 │ │ │ │ │ ├────┼────┼────┼─────┼────┼──────┤ │ │ │ │ │95/11/9 │5,000 │60.00 │300,000 │持股 │5,000 │ │ │ │ ├────┼────┼────┼────┼─────┼────┼──────┼─────┤ │ │ │呂婉如 │95/11/16│2,000 │64.50 │129,000 │持股 │2,000 │261,507 │ │ │ │ ├────┼────┼────┼─────┼────┼──────┤ │ │ │ │ │95/11/17│3,000 │65.00 │195,000 │持股 │3,000 │ │ │ │ │ ├────┼────┼────┼─────┼────┼──────┤ │ │ │ │ │96/2/13 │2,000 │49.36 │98,720 │持股 │2,000 │ │ │ │ ├────┼────┼────┼────┼─────┼────┼──────┼─────┤ │ │ │詹水成 │95/11/8 │1,000 │61.00 │61,000 │持股 │1,000 │111,972 │ │ │ │ ├────┼────┼────┼─────┼────┼──────┤ │ │ │ │ │95/11/9 │2,000 │60.00 │120,000 │持股 │2,000 │ │ │ │ ├────┼────┼────┼────┼─────┼────┼──────┼─────┤ │ │ │李碧鑾 │95/11/3 │1,000 │63.00 │63,000 │持股 │1,000 │38,974 │ └──────┴────┴────┴────┴────┴────┴─────┴────┴──────┴─────┘ 附表C ┌──────┬────┬────┬────┬────┬────┬─────┬────┬──────┬─────┐ │責任期間 │應負賠償│姓名 │買進日期│買進股數│買進單價│買進價款 │賣出日期│賣出股數/現 │求償金額 │ │ │責任之人│ │ │ │ │ │ │仍持有股數 │ │ ├──────┼────┼────┼────┼────┼────┼─────┼────┼──────┼─────┤ │96年5月1日至│詠嘉科技│劉宏龍 │96/7/2 │5,000 │35.90 │179,500 │持股 │5,000 │619,247 │ │96年8月31日 │鍾瑋驛 │ ├────┼────┼────┼─────┼────┼──────┤ │ │期間求償金額│劉錦賢 │ │96/7/2 │5,000 │35.80 │179,000 │持股 │5,000 │ │ │(95Q4) │徐榮彥 │ ├────┼────┼────┼─────┼────┼──────┤ │ │ │劉志康 │ │96/8/15 │5,000 │35.50 │177,500 │持股 │5,000 │ │ │ │李逢哲 │ ├────┼────┼────┼─────┼────┼──────┤ │ │ │林信安 │ │96/8/21 │1,000 │31.00 │31,000 │持股 │1,000 │ │ │ │黃聖傑 │ ├────┼────┼────┼─────┼────┼──────┤ │ │ │陳炳成 │ │96/8/22 │4,000 │31.00 │124,000 │持股 │4,000 │ │ │ │方卓杰 │ ├────┼────┼────┼─────┼────┼──────┤ │ │ │張子美 │ │96/8/22 │3,000 │31.00 │93,000 │持股 │3,000 │ │ │ │黃宏基 │ ├────┼────┼────┼─────┼────┼──────┤ │ │ │廖美娟 │ │96/8/22 │7,000 │31.00 │217,000 │持股 │7,000 │ │ │ │賴宏益 ├────┼────┼────┼────┼─────┼────┼──────┼─────┤ │ │ │王得霖 │96/5/28 │1,000 │26.00 │26,000 │持股 │1,000 │ 76,896 │ │ │ │ ├────┼────┼────┼─────┼────┼──────┤ │ │ │ │ │96/5/28 │1,000 │25.70 │25,700 │持股 │1,000 │ │ │ │ │ ├────┼────┼────┼─────┼────┼──────┤ │ │ │ │ │96/6/15 │2,000 │20.00 │40,000 │持股 │2,000 │ │ │ │ │ ├────┼────┼────┼─────┼────┼──────┤ │ │ │ │ │96/8/31 │2,000 │16.30 │32,600 │持股 │2,000 │ │ │ │ ├────┼────┼────┼────┼─────┼────┼──────┼─────┤ │ │ │莊英木 │96/7/26 │20,000 │40.00 │800,000 │持股 │20,000 │494,904 │ │ │ ├────┼────┼────┼────┼─────┼────┼──────┼─────┤ │ │ │劉傳利 │96/6/26 │1,000 │40.00 │40,000 │持股 │1,000 │74,854 │ │ │ │ ├────┼────┼────┼─────┼────┼──────┤ │ │ │ │ │96/6/26 │2,000 │40.50 │81,000 │持股 │2,000 │ │ │ │ ├────┼────┼────┼────┼─────┼────┼──────┼─────┤ │ │ │范淑芬 │96/6/23 │1,000 │34.00 │34,000 │持股 │1,000 │322,460 │ │ │ │ ├────┼────┼────┼─────┼────┼──────┤ │ │ │ │ │96/6/23 │9,000 │34.00 │306,000 │持股 │9,000 │ │ │ │ │ ├────┼────┼────┼─────┼────┼──────┤ │ │ │ │ │96/7/5 │2,000 │36.25 │72,500 │持股 │2,000 │ │ │ │ │ ├────┼────┼────┼─────┼────┼──────┤ │ │ │ │ │96/7/5 │3,000 │36.25 │108,750 │持股 │3,000 │ │ │ │ ├────┼────┼────┼────┼─────┼────┼──────┼─────┤ │ │ │莊孟德 │96/6/25 │4,000 │36.00 │144,000 │持股 │4,000 │114,755 │ │ │ │ ├────┼────┼────┼─────┼────┼──────┤ │ │ │ │ │96/7/17 │1,000 │41.50 │41,500 │持股 │1,000 │ │ │ │ ├────┼────┼────┼────┼─────┼────┼──────┼─────┤ │ │ │賴光耀 │96/7/31 │1,000 │39.00 │39,000 │持股 │1,000 │24,127 │ │ │ ├────┼────┼────┼────┼─────┼────┼──────┼─────┤ │ │ │曾增仙 │96/6/27 │5,000 │39.00 │195,000 │持股 │5,000 │233,533 │ │ │ │ ├────┼────┼────┼─────┼────┼──────┤ │ │ │ │ │96/7/11 │5,000 │36.50 │182,500 │持股 │5,000 │ │ │ │ ├────┼────┼────┼────┼─────┼────┼──────┼─────┤ │ │ │陳浩昌 │96/5/10 │4,000 │28.00 │112,000 │持股 │4,000 │768,029 │ │ │ │ ├────┼────┼────┼─────┼────┼──────┤ │ │ │ │ │96/5/11 │5,000 │27.50 │137,500 │持股 │5,000 │ │ │ │ │ ├────┼────┼────┼─────┼────┼──────┤ │ │ │ │ │96/5/11 │5,000 │27.80 │139,000 │持股 │5,000 │ │ │ │ │ ├────┼────┼────┼─────┼────┼──────┤ │ │ │ │ │96/5/11 │1,000 │28.00 │28,000 │持股 │1,000 │ │ │ │ │ ├────┼────┼────┼─────┼────┼──────┤ │ │ │ │ │96/5/24 │5,000 │27.00 │135,000 │持股 │5,000 │ │ │ │ │ ├────┼────┼────┼─────┼────┼──────┤ │ │ │ │ │96/6/1 │4,000 │24.50 │98,000 │持股 │4,000 │ │ │ │ │ ├────┼────┼────┼─────┼────┼──────┤ │ │ │ │ │96/6/6 │6,000 │24.50 │147,000 │持股 │6,000 │ │ │ │ │ ├────┼────┼────┼─────┼────┼──────┤ │ │ │ │ │96/6/7 │5,000 │24.00 │120,000 │持股 │5,000 │ │ │ │ │ ├────┼────┼────┼─────┼────┼──────┤ │ │ │ │ │96/6/8 │5,000 │23.00 │115,000 │持股 │5,000 │ │ │ │ │ ├────┼────┼────┼─────┼────┼──────┤ │ │ │ │ │96/6/12 │5,000 │22.00 │110,000 │持股 │5,000 │ │ │ │ │ ├────┼────┼────┼─────┼────┼──────┤ │ │ │ │ │96/6/15 │5,000 │20.00 │100,000 │持股 │5,000 │ │ │ │ ├────┼────┼────┼────┼─────┼────┼──────┼─────┤ │ │ │溫阿玉 │96/8/23 │1,000 │21.10 │21,100 │持股 │1,000 │13,052 │ │ │ ├────┼────┼────┼────┼─────┼────┼──────┼─────┤ │ │ │謝侑憓 │96/8/16 │3,000 │34.10 │102,300 │持股 │3,000 │119,333 │ │ │ │ ├────┼────┼────┼─────┼────┼──────┤ │ │ │ │ │96/8/22 │3,000 │30.20 │90,600 │持股 │3,000 │ │ │ │ ├────┼────┼────┼────┼─────┼────┼──────┼─────┤ │ │ │王喬鳳 │96/8/14 │2,000 │36.00 │72,000 │持股 │2,000 │312,408 │ │ │ │ ├────┼────┼────┼─────┼────┼──────┤ │ │ │ │ │96/8/14 │3,000 │36.00 │108,000 │持股 │3,000 │ │ │ │ │ ├────┼────┼────┼─────┼────┼──────┤ │ │ │ │ │96/8/15 │2,000 │35.00 │70,000 │持股 │2,000 │ │ │ │ │ ├────┼────┼────┼─────┼────┼──────┤ │ │ │ │ │96/8/15 │3,000 │35.00 │105,000 │持股 │3,000 │ │ │ │ │ ├────┼────┼────┼─────┼────┼──────┤ │ │ │ │ │96/8/22 │5,000 │30.00 │150,000 │持股 │5,000 │ │ │ │ ├────┼────┼────┼────┼─────┼────┼──────┼─────┤ │ │ │洪燕如 │96/8/2 │2,000 │36.00 │72,000 │持股 │2,000 │87,845 │ │ │ │ ├────┼────┼────┼─────┼────┼──────┤ │ │ │ │ │96/8/13 │2,000 │35.00 │70,000 │持股 │2,000 │ │ │ │ ├────┼────┼────┼────┼─────┼────┼──────┼─────┤ │ │ │洪德銘 │96/7/19 │30,000 │42.50 │1,275,000 │持股 │30,000 │1,094,355 │ │ │ │ ├────┼────┼────┼─────┼────┼──────┤ │ │ │ │ │96/7/25 │5,000 │39.50 │197,500 │持股 │5,000 │ │ │ │ │ ├────┼────┼────┼─────┼────┼──────┤ │ │ │ │ │96/8/2 │2,000 │36.00 │72,000 │持股 │2,000 │ │ │ │ │ ├────┼────┼────┼─────┼────┼──────┤ │ │ │ │ │96/8/15 │5,000 │35.00 │175,000 │持股 │5,000 │ │ │ │ │ ├────┼────┼────┼─────┼────┼──────┤ │ │ │ │ │96/8/29 │3,000 │16.50 │49,500 │持股 │3,000 │ │ │ │ ├────┼────┼────┼────┼─────┼────┼──────┼─────┤ │ │ │郭國蓮 │96/6/20 │62,000 │21.50 │1,333,000 │持股 │62,000 │8,350,262 │ │ │ │ ├────┼────┼────┼─────┼────┼──────┤ │ │ │ │ │96/6/20 │38,000 │22.00 │836,000 │持股 │38,000 │ │ │ │ │ ├────┼────┼────┼─────┼────┼──────┤ │ │ │ │ │96/6/20 │24,000 │21.50 │516,000 │持股 │24,000 │ │ │ │ │ ├────┼────┼────┼─────┼────┼──────┤ │ │ │ │ │96/6/21 │16,000 │21.50 │344,000 │持股 │16,000 │ │ │ │ │ ├────┼────┼────┼─────┼────┼──────┤ │ │ │ │ │96/6/23 │10,000 │32.00 │320,000 │持股 │10,000 │ │ │ │ │ ├────┼────┼────┼─────┼────┼──────┤ │ │ │ │ │96/6/23 │20,000 │33.00 │660,000 │持股 │20,000 │ │ │ │ │ ├────┼────┼────┼─────┼────┼──────┤ │ │ │ │ │96/6/23 │45,000 │33.50 │1,507,500 │持股 │45,000 │ │ │ │ │ ├────┼────┼────┼─────┼────┼──────┤ │ │ │ │ │96/6/25 │60,000 │36.00 │2,160,000 │持股 │60,000 │ │ │ │ │ ├────┼────┼────┼─────┼────┼──────┤ │ │ │ │ │96/6/26 │20,000 │40.00 │800,000 │持股 │20,000 │ │ │ │ │ ├────┼────┼────┼─────┼────┼──────┤ │ │ │ │ │96/6/27 │35,000 │38.00 │1,330,000 │持股 │35,000 │ │ │ │ │ ├────┼────┼────┼─────┼────┼──────┤ │ │ │ │ │96/7/18 │10,000 │42.00 │420,000 │持股 │10,000 │ │ │ │ │ ├────┼────┼────┼─────┼────┼──────┤ │ │ │ │ │96/7/18 │5,000 │43.00 │215,000 │持股 │5,000 │ │ │ │ │ ├────┼────┼────┼─────┼────┼──────┤ │ │ │ │ │96/7/18 │2,000 │42.00 │84,000 │持股 │2,000 │ │ │ │ │ ├────┼────┼────┼─────┼────┼──────┤ │ │ │ │ │96/7/19 │33,000 │42.50 │1,402,500 │持股 │33,000 │ │ │ │ │ ├────┼────┼────┼─────┼────┼──────┤ │ │ │ │ │96/7/24 │20,000 │41.00 │820,000 │持股 │20,000 │ │ │ │ │ ├────┼────┼────┼─────┼────┼──────┤ │ │ │ │ │96/7/26 │10,000 │39.00 │390,000 │持股 │10,000 │ │ │ │ │ ├────┼────┼────┼─────┼────┼──────┤ │ │ │ │ │96/8/1 │10,000 │36.00 │360,000 │持股 │10,000 │ │ │ │ ├────┼────┼────┼────┼─────┼────┼──────┼─────┤ │ │ │吳焜明 │96/8/1 │1,000 │37.50 │37,500 │持股 │1,000 │45,161 │ │ │ │ ├────┼────┼────┼─────┼────┼──────┤ │ │ │ │ │96/8/15 │1,000 │35.50 │35,500 │持股 │1,000 │ │ │ │ ├────┼────┼────┼────┼─────┼────┼──────┼─────┤ │ │ │徐義程 │96/8/23 │2,000 │21.60 │43,200 │持股 │2,000 │212,375 │ │ │ │ ├────┼────┼────┼─────┼────┼──────┤ │ │ │ │ │96/8/23 │2,000 │21.00 │42,000 │持股 │2,000 │ │ │ │ │ ├────┼────┼────┼─────┼────┼──────┤ │ │ │ │ │96/8/23 │2,000 │21.20 │42,400 │持股 │2,000 │ │ │ │ │ ├────┼────┼────┼─────┼────┼──────┤ │ │ │ │ │96/8/23 │2,000 │21.50 │43,000 │持股 │2,000 │ │ │ │ │ ├────┼────┼────┼─────┼────┼──────┤ │ │ │ │ │96/8/24 │2,000 │20.20 │40,400 │持股 │2,000 │ │ │ │ │ ├────┼────┼────┼─────┼────┼──────┤ │ │ │ │ │96/8/24 │2,000 │21.00 │42,000 │持股 │2,000 │ │ │ │ │ ├────┼────┼────┼─────┼────┼──────┤ │ │ │ │ │96/8/27 │2,000 │20.20 │40,400 │持股 │2,000 │ │ │ │ │ ├────┼────┼────┼─────┼────┼──────┤ │ │ │ │ │96/8/28 │1,000 │17.50 │17,500 │持股 │1,000 │ │ │ │ │ ├────┼────┼────┼─────┼────┼──────┤ │ │ │ │ │96/8/30 │2,000 │16.20 │32,400 │持股 │2,000 │ │ │ │ ├────┼────┼────┼────┼─────┼────┼──────┼─────┤ │ │ │連巍鐘 │96/6/26 │5,000 │38.00 │190,000 │持股 │5,000 │1,218,699 │ │ │ │ ├────┼────┼────┼─────┼────┼──────┤ │ │ │ │ │96/6/26 │5,000 │39.50 │197,500 │持股 │5,000 │ │ │ │ │ ├────┼────┼────┼─────┼────┼──────┤ │ │ │ │ │96/6/26 │5,000 │39.40 │197,000 │持股 │5,000 │ │ │ │ │ ├────┼────┼────┼─────┼────┼──────┤ │ │ │ │ │96/6/26 │10,000 │39.80 │398,000 │持股 │10,000 │ │ │ │ │ ├────┼────┼────┼─────┼────┼──────┤ │ │ │ │ │96/6/26 │10,000 │39.50 │395,000 │持股 │10,000 │ │ │ │ │ ├────┼────┼────┼─────┼────┼──────┤ │ │ │ │ │96/6/26 │14,000 │39.50 │553,000 │持股 │14,000 │ │ │ │ │ ├────┼────┼────┼─────┼────┼──────┤ │ │ │ │ │96/6/26 │1,000 │39.50 │39,500 │持股 │1,000 │ │ │ │ ├────┼────┼────┼────┼─────┼────┼──────┼─────┤ │ │ │劉元德 │96/6/28 │10,000 │38.00 │380,000 │持股 │10,000 │235,079 │ │ │ ├────┼────┼────┼────┼─────┼────┼──────┼─────┤ │ │ │陳春美 │96/8/28 │1,000 │17.20 │17,200 │持股 │1,000 │21,157 │ │ │ │ ├────┼────┼────┼─────┼────┼──────┤ │ │ │ │ │96/8/28 │1,000 │17.00 │17,000 │持股 │1,000 │ │ │ │ ├────┼────┼────┼────┼─────┼────┼──────┼─────┤ │ │ │李幸倫 │96/6/21 │1,000 │27.00 │27,000 │持股 │1,000 │16,702 │ │ │ ├────┼────┼────┼────┼─────┼────┼──────┼─────┤ │ │ │劉清郎 │96/7/12 │50,000 │40.00 │2,000,000 │持股 │50,000 │1,899,194 │ │ │ │ ├────┼────┼────┼─────┼────┼──────┤ │ │ │ │ │96/7/20 │20,000 │43.00 │860,000 │持股 │20,000 │ │ │ │ │ ├────┼────┼────┼─────┼────┼──────┤ │ │ │ │ │96/7/23 │5,000 │42.00 │210,000 │持股 │5,000 │ │ │ │ ├────┼────┼────┼────┼─────┼────┼──────┼─────┤ │ │ │陳青毅 │96/8/21 │1,000 │31.00 │31,000 │持股 │1,000 │26,627 │ │ │ │ ├────┼────┼────┼─────┼────┼──────┤ │ │ │ │ │96/8/23 │560 │21.50 │12,040 │持股 │560 │ │ │ │ ├────┼────┼────┼────┼─────┼────┼──────┼─────┤ │ │ │李碧鑾 │96/6/15 │5,000 │19.50 │97,500 │持股 │5,000 │60,316 │ │ │ ├────┼────┼────┼────┼─────┼────┼──────┼─────┤ │ │ │林文宗 │96/6/28 │5,000 │38.50 │192,500 │持股 │5,000 │119,087 │ │ │ ├────┼────┼────┼────┼─────┼────┼──────┼─────┤ │ │ │方清松 │96/7/11 │3,000 │36.50 │109,500 │持股 │3,000 │775,452 │ │ │ │ ├────┼────┼────┼─────┼────┼──────┤ │ │ │ │ │96/7/11 │8,000 │38.00 │304,000 │持股 │8,000 │ │ │ │ │ ├────┼────┼────┼─────┼────┼──────┤ │ │ │ │ │96/7/23 │20,000 │42.00 │840,000 │持股 │20,000 │ │ └──────┴────┴────┴────┴────┴────┴─────┴────┴──────┴─────┘ 附表D ┌──────┬────┬────┬────┬────┬────┬─────┬────┬──────┬─────┐ │責任期間 │應負賠償│姓名 │買進日期│買進股數│買進單價│買進價款 │賣出日期│賣出股數/現 │求償金額 │ │ │責任之人│ │ │ │ │ │ │仍持有股數 │ │ ├──────┼────┼────┼────┼────┼────┼─────┼────┼──────┼─────┤ │96年9月1日至│詠嘉科技│王得霖 │96/9/13 │1,000 │8.27 │8,270 │持股 │1,000 │5,116 │ │96年10月18日│鍾瑋驛 ├────┼────┼────┼────┼─────┼────┼──────┼─────┤ │(媒體揭露日│劉錦賢 │林文貞 │96/9/6 │1,000 │11.81 │11,810 │持股 │1,000 │7,307 │ │)期間求償金│徐榮彥 ├────┼────┼────┼────┼─────┼────┼──────┼─────┤ │額(96Q2) │劉志康 │范淑芬 │96/10/9 │1,000 │8.50 │8,500 │持股 │1,000 │5,259 │ │ │李逢哲 ├────┼────┼────┼────┼─────┼────┼──────┼─────┤ │ │林信安 │陳浩昌 │96/10/3 │15,000 │10.00 │150,000 │持股 │15,000 │92,794 │ │ │黃聖傑 ├────┼────┼────┼────┼─────┼────┼──────┼─────┤ │ │陳炳成 │王喬鳳 │96/9/5 │5,000 │11.00 │55,000 │持股 │5,000 │68,049 │ │ │方卓杰 │ ├────┼────┼────┼─────┼────┼──────┤ │ │ │張子美 │ │96/9/5 │5,000 │11.00 │55,000 │持股 │5,000 │ │ │ │黃宏基 ├────┼────┼────┼────┼─────┼────┼──────┼─────┤ │ │廖美娟 │洪德銘 │96/9/5 │10,000 │11.00 │110,000 │持股 │10,000 │68,049 │ │ │賴宏益 ├────┼────┼────┼────┼─────┼────┼──────┼─────┤ │ │張庭恩 │陳春美 │96/9/5 │1,000 │11.00 │11,000 │持股 │1,000 │6,805 │ │ │王炳仁 ├────┼────┼────┼────┼─────┼────┼──────┼─────┤ │ │ │陳青毅 │96/9/4 │440 │12.00 │5,280 │持股 │440 │14,321 │ │ │ │ ├────┼────┼────┼─────┼────┼──────┤ │ │ │ │ │96/9/11 │500 │8.00 │4,000 │持股 │500 │ │ │ │ │ ├────┼────┼────┼─────┼────┼──────┤ │ │ │ │ │96/9/21 │200 │11.30 │2,260 │持股 │200 │ │ │ │ │ ├────┼────┼────┼─────┼────┼──────┤ │ │ │ │ │96/9/26 │300 │12.00 │3,600 │持股 │300 │ │ │ │ │ ├────┼────┼────┼─────┼────┼──────┤ │ │ │ │ │96/9/28 │50 │16.00 │800 │持股 │50 │ │ │ │ │ ├────┼────┼────┼─────┼────┼──────┤ │ │ │ │ │96/9/28 │50 │15.50 │775 │持股 │50 │ │ │ │ │ ├────┼────┼────┼─────┼────┼──────┤ │ │ │ │ │96/9/28 │50 │15.80 │790 │持股 │50 │ │ │ │ │ ├────┼────┼────┼─────┼────┼──────┤ │ │ │ │ │96/9/29 │50 │17.00 │850 │持股 │50 │ │ │ │ │ ├────┼────┼────┼─────┼────┼──────┤ │ │ │ │ │96/10/2 │300 │11.00 │3,300 │持股 │300 │ │ │ │ │ ├────┼────┼────┼─────┼────┼──────┤ │ │ │ │ │96/10/2 │130 │11.50 │1,495 │持股 │1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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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