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74號
- 原告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玉峯
- 訴訟代理人
- 任胤忻
- 訴訟代理人
- 李武憲
- 被告
- 徐黛蒂
- 訴訟代理人
- 張權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永瀚律師
孫天麒律師
王永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