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08號
- 聲請人
- 挺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30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001 │力宇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至87ND0000000│200 │2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