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08號聲 請 人 挺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美華 ┌────────────────────────────────────┐ │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3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 │ ├──┼────────────┼────────────┼──┼────┤ │001 │力宇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至87ND0000000│200 │2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