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33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3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 ├──┼─────────────┼───────┼──┼────┤ │001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1-NF-0000000 │1 │100,000 │ ├──┼─────────────┼───────┼──┼────┤ │002 │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1-NF-0000000 │1 │100,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