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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請人
集思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集思得有限公司乙○○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行,面額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票據號碼ZV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集思得有限公司乙○○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行、面額新臺幣四萬七千二百五十元、票據號碼ZV0000000號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八年司催字第二一一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二一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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