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92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92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股號│ 張數 │股數│├──┼────────────┼───────┼──┼───┼──┤│001 │台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3 │03 │ 1 │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