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09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如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92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股號│ 張數 │股數│ ├──┼────────────┼───────┼──┼───┼──┤ │001 │台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3 │03 │ 1 │8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