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50號聲 請 人 元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50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元家國際開發股份│大眾商業銀行│99年2月2日│377,576元 │ACK0000000│ │ │有限公司 乙○○│信義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