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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24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2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001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1ND007421至│20 │20000 ││ │原名: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1ND007440 │ │ │├──┼────────────────┼──────┼───┼───┤│002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3ND077770至│6 │6000 ││ │原名: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3ND077775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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