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24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2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001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1ND007421至│20 │20000 ││ │原名: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1ND007440 │ │ │├──┼────────────────┼──────┼───┼───┤│002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3ND077770至│6 │6000 ││ │原名: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3ND07777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