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24號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鄭雅雲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24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 │001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1ND007421至│20 │20000 │ │ │原名: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1ND007440 │ │ │ ├──┼────────────────┼──────┼───┼───┤ │002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3ND077770至│6 │6000 │ │ │原名: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3ND077775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