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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57號

聲請人
贊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5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浩羽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98年7月31日 │22,838元 │FC0000000 │ ││ │ │分行 │ │ │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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