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76號聲 請 人 環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省陸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美華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76號 │ ├──┬─────┬──────┬─────┬───────┬─────┬───────────┤ │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聲 請 人 │ ├──┼─────┼──────┼─────┼───────┼─────┼───────────┤ │ 1 │ │ │99年2月1日│ 72,793元 │AC0000000 │環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亞洲化學股│第一商業銀行│99年2月6日│ 58,775元 │AC0000000 │環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 ├─────┼───────┼─────┼───────────┤ │ 3 │廖正井 │ │99年2月1日│ 65,496元 │AC0000000 │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 │ │99年2月1日│ 73,423元 │AC0000000 │省陸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 │ │99年2月6日│ 72,557元 │AC0000000 │省陸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