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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76號

聲請人
環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省陸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76號 │├──┬─────┬──────┬─────┬───────┬─────┬───────────┤│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聲 請 人 │├──┼─────┼──────┼─────┼───────┼─────┼───────────┤│ 1 │ │ │99年2月1日│ 72,793元 │AC0000000 │環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2 │亞洲化學股│第一商業銀行│99年2月6日│ 58,775元 │AC0000000 │環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 ├─────┼───────┼─────┼───────────┤│ 3 │廖正井 │ │99年2月1日│ 65,496元 │AC0000000 │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4 │ │ │99年2月1日│ 73,423元 │AC0000000 │省陸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 ├─────┼───────┼─────┼───────────┤│ 5 │ │ │99年2月6日│ 72,557元 │AC0000000 │省陸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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